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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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3-1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網站2013年11月23日北京時間上午10時發布:[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中國政府關於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聲明,現將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如下:

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以下簡稱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

(一)飛行計劃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劃。

(二)無線電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並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繫,及時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

(三)應答機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

(四)標誌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誌。

三、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四、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五、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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