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屆)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屆 |
|
第八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第八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第八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第八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的決定:
免去郭聲琨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
任命趙克志為公安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八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七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七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的決定:
一、免去陳吉寧的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任命李干傑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二、免去陳政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職務;
任命王蒙徽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劉家義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
任命胡澤君(女)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4月27日
第六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4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4月27日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第六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的決定:
一、免去徐紹史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何立峰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免去吳愛英(女)的司法部部長職務;
任命張軍為司法部部長。
三、免去高虎城的商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鍾山為商務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2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2月24日
第六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的決定:
任命楊曉渡為監察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六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第五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的決定:
一、免去耿惠昌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文清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二、免去黃樹賢的監察部部長職務。
三、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黃樹賢為民政部部長。
四、免去樓繼偉的財政部部長職務;
任命肖捷為財政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第五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的決定:
免去楊傳堂的交通運輸部部長職務;
任命李小鵬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五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9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四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的決定:
免去袁貴仁的教育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寶生為教育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四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第四十五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的決定:
免去王正偉(回族)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巴特爾(蒙古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2月26日
第四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四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三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1月4日
第三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三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7月1日
第二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二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2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周生賢的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吉寧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2月27日
第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的決定:
免去蔡武的文化部部長職務;
任命雒樹剛為文化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第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的決定:
免去姜偉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職務;
任命陳政高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4月24日
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第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8月30日
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4月25日
第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張高麗、劉延東(女)、汪洋、馬凱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楊晶(蒙古族)、常萬全、楊潔篪、郭聲琨、王勇為國務委員;
任命楊晶(蒙古族,兼)為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王毅為外交部部長;
任命常萬全(兼)為國防部部長;
任命徐紹史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任命袁貴仁為教育部部長;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任命苗圩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任命王正偉(回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任命郭聲琨(兼)為公安部部長;
任命耿惠昌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任命黃樹賢為監察部部長;
任命李立國為民政部部長;
任命吳愛英(女)為司法部部長;
任命樓繼偉為財政部部長;
任命尹蔚民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任命姜大明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任命周生賢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任命姜偉新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任命楊傳堂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任命韓長賦為農業部部長;
任命高虎城為商務部部長;
任命蔡武為文化部部長;
任命李斌(女)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任命周小川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任命劉家義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3月16日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克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