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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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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