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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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二十九次会議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实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团、伪滿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爭罪犯,关押已滿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緩期二年执行的战爭罪犯,緩刑时间已滿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現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滿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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