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2015年)
外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96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於北京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2019年) |
新華社北京2015年8月29日電受權發布 |
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