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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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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1975年1月17日於北京市
(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197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已於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經大會一致通過。現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現公告如下:

總理:  周恩來

副總理: 鄧小平

副總理: 張春橋

副總理: 李先念

副總理: 陳錫聯

副總理: 紀登奎

副總理: 華國鋒

副總理: 陳永貴

副總理: 吳桂賢(女)

副總理: 王震

副總理: 余秋里

副總理: 谷牧

副總理: 孫健

外交部部長:       喬冠華

國防部部長:       葉劍英

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   余秋里

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主任: 谷牧

公安部部長:       華國鋒

對外貿易部部長:     李強

對外經濟聯絡部部長:   方毅

農林部部長:       沙風

冶金工業部部長:     陳紹昆

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   李水清

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   劉西堯

第三機械工業部部長:   李際泰

第四機械工業部部長:   王諍

第五機械工業部部長:   李成芳

第六機械工業部部長:   邊疆

第七機械工業部部長:   汪洋

煤炭工業部部長:     徐今強

石油化學工業部部長:   康世恩

水利電力部部長:     錢正英(女)

輕工業部部長:      錢之光

鐵道部部長:       萬里

交通部部長:       葉飛

郵電部部長:       鍾夫翔

財政部部長:       張勁夫

商業部部長:       范子瑜

文化部部長:       于會泳

教育部部長:       周榮鑫

衛生部部長:       劉湘屏(女)

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   莊則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選出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現公告如下:

委員長:  朱德

副委員長:

董必武、宋慶齡(女)、康生、劉伯承、吳德、韋國清、賽福鼎、郭沫若、徐向前、聶榮臻、陳雲、譚震林、李井泉、張鼎丞、蔡暢(女)、烏蘭夫阿沛·阿旺晉美、周建人、許德珩、胡厥文、李素文(女)、姚連蔚

委員:(按姓氏筆劃為序)

千比、馬成傑、馬純古、馬學禮、馬恆昌、王世泰、王世惠、王觀瀾、王克強王秀珍(女)、王作山、王冶秋、王茂全、王淦昌、王景升、王道義、王耀花(女)、鄧初民、鄧穎超(女)、區棠亮(女)、貝時璋、牛發和毛迪秋、巴桑(女)、甘祖昌、龍梅(女)、史良(女)、白壽彝白迪·海山、朴春子(女)、 呂玉蘭(女)、呂正操、呂美英(女)、劉大年、劉文輝、劉斐、江禮銀、朱克家、朱良才、朱蘊山、伍修權、許存貴、華羅庚、莊希泉、孫玉國、嚴濟慈、克尤木·買提尼牙孜、楊東蓴、楊坡蘭(女)、楊佩蓮(女)、楊榮國、肖勁光、吳從樹、吳玉英(女)、吳先鋒、吳有訓、吳冷西、吳承清、吳德峰、吳耀宗、沙千里、沙馬力汗(女)、陳玉娘(女)、陳此生、陳阿大、陳奇涵、陳逸松、陳望道、陳淑清(女)、李鳳蘭(女)、李世榮、李慶霖、李延祿、李金榮、李順達、李聚奎、張文裕張世忠、張達志、張延成、張國清(女)、張洪池、張桂珍(女)、張鐵生、張福財、武新宇、茅以升、林巧稚(女)、麗韞(女)、岩帥、羅叔章(女)、季方、金秀清、金祖敏、周世釗、周叔弢、周錫林、周慧芬(女)、寶日勒岱(女)、趙忠堯、趙俊禎(女)、榮毅仁、胡子昂、胡繩、胡愈之、侯雋(女)、俞靄峰(女)、姚士昌、晉桂香(女)、夏菊花(女)、殷誠忠、郭宏傑、郭映福、唐克碧(女)、唐岐山、浩亮、諸惠芬(女)、陶峙岳、姬鵬飛、黃作勤、曹軼歐(女)、崔海龍、康克清(女)、梁必業、梁吉泉、彭紹輝、董天禎、董加耕、董其武、粟裕、傅玉芳(女)、傅秋濤、童第周、曾生、曾志(女)、謝靜宜(女)、錯其(女)、解力夫、蔡樹梅(女)、廖承志、樊德玲、薛清泉、薛喜梅(女)、魏秉奎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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