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七年/第十三號
外觀
← | 第十二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十三號 1957年11月1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十四號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7年11月6日①)
-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7年11月6日②)
- 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畢鳴岐因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否傳喚問題給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答覆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