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七年/第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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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十五號 1957年11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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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國務院關於在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中組織工人、職員廣泛討論退休處理暫行規定等四個草案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 關於「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 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 關於「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 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草案)
- 關於「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 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 關於「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