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〇年/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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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四號(總第五〇號) 1960年5月1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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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一九六○年國民經濟計劃一九五九年國家決算和一九六○年國家預算的決議
- 關於一九六○年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的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關於一九五九年國家決算和一九六○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 關於一九五九年國家決算和一九六○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為提前實現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而奮鬥的決議
- 為提前實現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而奮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0年第十五號)
-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補選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提案的審查報告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