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〇年/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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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四号(总第五〇号) 1960年5月1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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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一九六○年国民经济计划一九五九年国家决算和一九六○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 关于一九六○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九年国家决算和一九六○年国家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 关于一九五九年国家决算和一九六○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
- 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0年第十五号)
-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