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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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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6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3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9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於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周永康
2003年8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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