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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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4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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