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建交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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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建交聯合公報
1992年1月於基輔
本公報於1992年1月4日中烏雙方簽署。還有另一份文件名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烏克蘭建立外交關係聯合公報的諒解備忘錄」在同日簽署,其中這份文件表明烏方在台灣問題上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館級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同意在和平共處、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及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烏克蘭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中國領土完整的立場,只同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和保持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尊重烏克蘭的領土完整。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互相為對方在其全權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簽署於基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王藎卿
(簽字)

烏克蘭政府
代表
馬卡列維奇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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