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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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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1992年1月于基辅
本公报于1992年1月4日中乌双方签署。还有另一份文件名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乌克兰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的谅解备忘录」在同日签署,其中这份文件表明乌方在台湾问题上承认一个中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馆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克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乌克兰的领土完整。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互相为对方在其全权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签署于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王荩卿
(签字)

乌克兰政府
代表
马卡列维奇
(签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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