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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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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1996年7月5日於阿拉木圖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基於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兩國間業已存在的睦鄰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兩國阿拉木圖最高級會談結果,聲明如下:

一、雙方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中哈建交聯合公報、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哈聯合公報、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中哈聯合聲明和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中哈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各項原則,決心將中哈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提高到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協作與夥伴水平,認為這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發展包括最高級在內的各個級別上的經常性政治對話和磋商,認為這對進一步加強中哈雙邊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三、雙方一致認為,進一步鞏固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睦鄰與合作氣氛不僅有利於加強兩國間的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而且有助於促進本地區的安全與穩定。為此,雙方將嚴格遵守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的中哈國界協定,儘快開始上述協定規定的勘界立標工作,並願意繼續就遺留的邊界問題進行談判。雙方高度評價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的中國同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和塔吉克斯坦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決心採取切實措施落實該協定,並將繼續努力加速制定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

四、雙方重申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勢力在本國境內從事針對對方的分裂活動。

五、雙方一致認為,經濟合作和貿易關係是中哈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兩國經貿關係有着巨大的發展潛力。雙方表示,將充分利用地緣優勢和經濟的互補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和擴大經貿合作,使之達到與兩國友好關係及經濟潛力相適應的更高水平。

六、中方重申本國政府關於向哈薩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證的聲明,表示尊重並支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為維護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保持政治穩定和發展民族經濟所做的一切努力。

哈方重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

七、雙方一致認為,相互尊重和平等是保持和發展正常國家關係的重要原則。在當今國際社會中,所有國家不分大小,都有權平等地參與國際事務,有權獨立自主地選擇社會制度與發展模式。

雙方呼籲所有國家密切合作,在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及其他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八、雙方呼籲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核武器在內的所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贊成儘快締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雙方呼籲所有核國家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九、雙方認為,當前亞太地區局勢穩定,經濟快速增長,在未來世紀中將起重要作用。雙方呼籲亞太地區國家在相互關係中嚴格遵守相互尊重、平等、睦鄰、不以任何形式干涉別國內政的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所採取的行動,應符合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共同利益,應該有利於亞太和世界的和平與發展。雙方認為,亞太地區國家間所有有爭議的問題,應本着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談判解決,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十、為進一步增進亞太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加強亞太地區的安全與合作,雙方主張,亞太各國應從本地區多樣化的實際出發,就加強地區安全問題進行雙邊和多邊磋商。基於這一立場,中方積極支持哈薩克斯坦總統納扎爾巴耶夫關於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的倡議。中哈兩國願繼續致力於發展亞太地區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的對話與合作。

十一、雙方主張不斷加強亞太地區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以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反對在該地區煽動國家間、民族間和宗教間的矛盾。

十二、雙方認為,亞洲國家在反對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走私、販毒和其它犯罪活動的鬥爭中加強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雙方願在該領域加強雙邊及多邊協作,探討這種合作的有效途徑。

十三、雙方認為,保持中亞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加強雙邊和區域經濟合作,不僅符合本地區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而且對維護亞洲乃至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雙方支持中亞國家為加強本地區安全、穩定與合作所做的一切努力。

十四、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地區和國際問題上的磋商,並將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合作,以促進地區及世界性緊迫問題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納扎爾巴耶夫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於阿拉木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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