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外觀
← | 1972年上海公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 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又名:中美建交公報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之二] 1979年1月1日 |
1982年八一七公報 7月7日中美貿易協定 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關於停止對大金門等島嶼炮擊的聲明 |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中美關係的政治基礎」 | |
1972年2月28日 | 上海公報 |
1979年1月1日 | 建交公報 |
1982年8月17日 | 八一七公報 |
相關法律 | |
美國 《台灣關係法》 《台灣旅行法》 | |
中國《反分裂國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認為,中美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將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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