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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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號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5號
2019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商務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19年 第1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深化展覽業「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好部分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續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不再實施四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保留兩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見附件)。

二、建立展會備案制,對取消行政審批的四種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施備案管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申報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已正式受理並遞交紙質材料的,仍按照現有行政許可程序辦理;尚未正式受理的,依照展會備案制進行備案。

三、保留審批的兩種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許可,仍按照現有程序辦理(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請登錄http:// jndwzl.mofcom.gov.cn查看)。

四、實施備案管理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須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進入「展覽業信息管理應用」,於展會舉辦前至少三個月辦理展前備案,於展會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展後備案。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的,可於備案表提交7個工作日後自行打印備案回執,並按規定向海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備案辦事指南請登錄https://egov.mofcom.gov.cn/qtfwsx/swzhba/index.shtml查看)。實施審批管理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須向商務部報批,並在取得批件後按規定向海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經審批通過的已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再次舉辦,且展會中英文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依照展會備案制進行備案;展會中英文名稱或主辦單位有變化的,應按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履行審批手續。經審批通過的已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名單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展覽業信息管理應用」中進行動態公布。

六、根據《決定》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關要求,對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推進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展會誠信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另行發布。

七、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涉及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事項,主辦單位應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由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八、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展會備案制。

附件: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及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2日



附件


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及
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一、取消四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再次舉辦已批准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行業協會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三)展期超過6個月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港澳台地區機構參與主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保留兩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外國機構參與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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