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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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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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編輯]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已經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8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編輯]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明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稅目 | 範圍 | 稅率 | 納稅人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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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 、補償、易貨等合同 |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
2. 加工承攬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 、測繪、測試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
5. 財產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 立合同人 | |
6. 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7. 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8. 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9. 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10. 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 立合同人 | |
11. 產權轉移書據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 立據人 | |
12. 營業帳簿 | 生產經營用帳冊 | 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 立帳簿人 | |
13. 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按件貼花五元 | 領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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