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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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122號
1993年8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編輯]

第122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決定[編輯]

國務院決定對《掃除文盲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二、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掃除文盲教育應當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在農村把學習文化同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三、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其下屬的每個單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城鎮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於5%。」

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四、第九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制訂規劃,繼續掃除剩餘文盲。在農村,應當積極辦好鄉(鎮)、村文化技術學校,採取農科教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鞏固掃盲戰果。」

五、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在規定期限內具備學習條件而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適齡文盲、半文盲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組織入學,使其達到脫盲標準。」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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