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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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219號
1997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編輯]

第219號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已經1997年6月5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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