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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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編輯]第568號
《行政學院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編輯]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學院工作,推進行政學院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學院是培訓公務員、培養公共管理人員和政策研究人員、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的機構,是政府直屬單位。
行政學院應當發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論和政府管理創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決策諮詢的思想庫作用。
第三條 行政學院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方向,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任務,以增強公務員素質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為目標,開展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服務,為繁榮哲學社會科學服務,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行政學院工作應當遵循下列方針:
(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注重理論聯繫實際,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二)堅持科學發展,突出特色,發揮優勢,以政府工作為主題,建設特色鮮明的教學培訓體系、科學研究體系和決策諮詢服務體系;
(三)堅持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三位一體,緊密結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四)堅持開放辦學,立足國內、面向世界,廣泛開展與境內外有關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堅持從嚴治院、從嚴施教、從嚴管理,加強學風院風建設。
第五條 行政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培訓公務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政策研究人員,承辦黨委、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開展多種形式的委託培訓和合作培訓;
(二)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科學行政、依法行政、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
(三)開展決策諮詢工作,主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四)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行政學院,開展與境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和交流;
(五)國家行政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研究生學位教育;
(六)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行政學院應當着重提高學員的下列能力:
(一)學習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理想信念,提高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能力;
(二)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
(三)勇於改革,開拓創新,提高領導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
(四)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科學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提高運用科學理論判斷形勢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學習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社會管理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具有勝任本職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和領導能力;
(七)發揚優良作風,密切聯繫群眾,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清正廉潔,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學院的設置和領導體制
[編輯]第七條 行政學院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行政學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學院分院。
行政學院與其他培訓機構合辦的,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學院職責,注重體現行政學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條 行政學院院長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兼任。行政學院設置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配備。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主要包括:
(一)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行政學院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對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師資培訓、開放辦學、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三)制定科學的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共同對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進行評估;
(四)對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立項、合作交流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五)加強行政學院之間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溝通。
第三章 教學培訓
[編輯]第十條 教學培訓是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學院各項工作應當為完成教學培訓任務、提高教學培訓水平服務。
教學培訓應當堅持按需施教方針,在教學布局、學科體系、班次設置、教學內容、教材建設、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學院的特色。
第十一條 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時代和形勢發展要求,不斷充實和更新教學培訓內容,以提高公務員素質和行政能力為核心,以公僕意識、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為教學培訓的重點,構建具有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學培訓布局。
第十二條 行政學院應當立足於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設行政管理學、經濟管理學、行政法學、領導科學、社會管理學以及應急管理等學科體系。
第十三條 行政學院應當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舉辦各類公務員培訓。
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專題研討班、任職培訓班、初任培訓班、師資培訓班和涉外培訓班等。
行政學院根據需要可以舉辦專項業務培訓班、知識更新培訓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學院各類班次的學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學院根據公務員培訓分級負責的要求和公務員培訓規劃舉辦進修班,完成各級人民政府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部分省部級公務員、廳局級公務員和處級公務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副職公務員、縣處級正職公務員和鄉(鎮)長。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縣處級副職公務員和鄉科級正職公務員。
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分院主要培訓鄉科級副職及其以下職級的公務員。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學院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研討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舉辦提高公務員履行職責能力的任職培訓班。
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舉辦廳局級公務員任職培訓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舉辦縣處級公務員任職培訓班。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舉辦鄉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班。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可以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公務員的初任培訓。
第十八條 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可以舉辦以行政學院教師為主要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第十九條 行政學院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不斷創新教學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互動式、案例式、體驗式、模擬式等教學方法,調動教師和學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行政學院應當建立培訓需求調研製度,重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積極穩妥發展遠程教育和網絡教育。
第二十條 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教學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學位教育教材、專題教材、案例教材和電子音像教材,重視案例庫建設,建立特色鮮明、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教材體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學院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程序規範的教學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教學效果考核評估體系。
第二十二條 行政學院可以根據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工作的需要,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合作建設教學科研基地,制定教學科研基地建設和使用的評估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行政學院的教學科研基地建設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依法申請取得與本院主要學科有關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第四章 科學研究
[編輯]第二十四條 行政學院開展科學研究應當緊密圍繞黨委、政府工作和教學培訓的需要,在進行基礎性研究的同時,注重開展應用性研究,為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培訓質量服務,為黨委、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十五條 行政學院開展科學研究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研究體制和項目管理機制,正確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學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 行政學院的報刊和出版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交流推廣優秀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成果,推進理論和實踐創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學院應當重視科研成果的考核、評價和推介,鼓勵科研創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
第五章 決策諮詢
[編輯]第二十八條 行政學院應當圍繞黨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蹤國際國內形勢變化,開展決策諮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學院應當履行決策諮詢的職責,提高決策諮詢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條 行政學院應當組織教師和學員,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前瞻性、對策性研究,主動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
第三十一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決策諮詢成果的考核和評價,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編輯]第三十二條 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堅持開放辦學,積極利用境內外各種教學科研資源,拓展與境內外組織以及政府機構、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學術機構、社會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條 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應當遵循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選派教學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赴境外學習、講學、開展學術交流,選送學員到境外培訓和考察;
(二)聘請境外學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內講學、考察、學術交流,開展合作研究;
(三)與境外機構開展合作培訓和研究生學位教育;
(四)舉辦或者參加國際會議、論壇。
第七章 學員管理
[編輯]第三十五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學員管理,按照以人為本、嚴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實效的要求,健全科學、規範的學員管理辦法,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行政學院應當充分調動學員的積極性,增強教學效果,開展各種有益活動,豐富學員生活。
第三十七條 行政學院應當健全班委會制度、學籍制度、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學習制度和考勤制度,嚴格院規院紀。
第三十八條 行政學院的學員管理實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學院各班次設專職班主任,承擔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學院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配備相應級別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學員的考核,把學員的思想、學習、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提交給學員派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學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行政學院應當同組織人事部門、學員派出單位加強聯繫,形成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四十條 學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掌握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習培訓任務。
第四十一條 行政學院學業證書是學員在行政學院學績的憑證。行政學院學員按照教學培訓計劃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學院學業證書。
第八章 隊伍建設
[編輯]第四十二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工作人員隊伍。
第四十三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培養、引進高層次的學科帶頭人,重視青年人才的培養。
行政學院教師應當做到:
(一)忠誠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和職業情操,品德高尚,為人師表;
(三)理論功底紮實,專業知識豐富,學風嚴謹,具有較強的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的能力。
第四十四條 行政學院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有計劃地安排教師脫產培訓和掛職鍛煉,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行政學院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工作,建立行政學院幹部內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條 行政學院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需要選聘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黨政機關公務員、專家學者、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行政學院建立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加強對兼職教師的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行政學院工作人員,按照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執行。
行政學院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十八條 行政學院應當建立學院工作人員考試錄(聘)用、學習進修、實踐鍛煉、職級晉升、職稱評定、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辦學保障
[編輯]第四十九條 行政學院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行政學院教學科研諮詢、學科建設和行政後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行政學院教學設施建設,保障學院發展的基本建設經費投入,不斷改善學員和教職工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十條 行政學院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實現管理高效、流程科學、資源共享。
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圖書館建設,提高圖書館的數字化水平。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圖書館應當辦成現代化的文獻資料中心。
第五十一條 行政學院應當重視學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於學員勤奮學習、教職工積極進取的文化氛圍。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章 附則
[編輯]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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