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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重申民航關於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在中國境內機場享受免檢待遇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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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重申民航關於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在中國境內機場享受免檢待遇範圍的通知
2008年11月11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致意,並謹重申國家民用航空局關於各機構人員機場免檢待遇規定如下:

  一、大使或代表夫婦如在中國境內機場乘坐民航班機,在向機場安檢部門出示外交身份證和登機牌後,其人身及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物品免予安全檢查。

  二、各機構除大使或代表夫婦外的其他人員、各國駐華領事機構的領事官員及上述人員家屬在中國境內機場乘坐民航班機時,應按照正常安檢工作程序接受安全檢查。

  三、根據中國民航相關法規,所有持控制區證件進入候機樓隔離區的人員需經過正常安全檢查。持控制區證件進入機場控制區迎送客人的各機構人員(包括大使和代表夫婦),應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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