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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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又名:七〇憲草、廬山憲草
中國共產黨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基本通過
1970年9月6日於廬山
未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實際通過稿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編輯]

  中國人民在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的武裝鬥爭,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大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闢了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新時代。

  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

  二十年來,中國人民沿着毛主席指引的航向,繼續前進,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特別是取得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鞏固和加強了無產階級專政。我們的祖國,是一個偉大的朝氣蓬勃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

  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着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存在着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存在着帝國主義和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

  在這個歷史階段中,我們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

  我們有充分的信心,有必要的條件,在戰勝國內外敵人、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的過程中,在逐步地消滅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的鬥爭過程中,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克服一切困難,把我國建設成為更加繁榮富強的社會主義國家。

  領導我們前進的是偉大領袖毛主席。

  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

  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創造我們歷史的動力是用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我國各族人民。

  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堅強柱石是中國人民解放軍。

  我國各族人民要在毛澤東主席為首、林彪副主席為副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奮勇前進。

  在國內,我們要繼續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鞏固和加強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發展革命統一戰線,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鼓足幹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

  在國際,我們要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發展同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友好互助合作關係;支援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的革命鬥爭;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爭取和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和平共處,反對帝國主義和社會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中國應當對於人類有較大的貢獻。

  全國人民團結起來,爭取更大的勝利。

第一章 總綱[編輯]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經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毛澤東主席是全國人民的偉大領袖,是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元首,是全國全軍的最高統帥。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是全國全軍的副統帥。

  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監督和依照法律規定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要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第六條 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

  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七條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

  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

  在保證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牧區社員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條 政治工作是一切經濟工作的生命線。國家實行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的方針,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主導,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在社會生產不斷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第十一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活學活用毛澤東思想,突出無產階級政治,反對官僚主義,密切聯繫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機關工作人員都必須參加集體勞動。

  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實行精簡的原則,它的領導機構,都必須實行軍、干、群和老、中、青的革命三結合。

 第十二條 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文化、教育、文學藝術、科學研究都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為工農兵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

 第十三條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於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第十四條 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地主、富農、反動資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同時又是工作隊,又是生產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禦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顛覆和侵略。


第二章 國家機構[編輯]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編輯]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特邀若干愛國人士參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在特殊情況下,任期可以延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批准國民經濟計劃、國家的預算和決算,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的職權是,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解釋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接受外國使節,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第二節 國務院[編輯]

 第十九條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等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國務院的職權是: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編輯]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區、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農村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分別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都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在本地區內,保證法律、法令的執行,在國家統一計劃下充分發揮地方各級的積極性,領導地方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審查和批准地方的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決算,維護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第四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編輯]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各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積極支持各少數民族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第五節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編輯]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設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任免。

  檢察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

  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於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編輯]

 第二十六條 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無產階級專政,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最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婦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革命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都[編輯]

 第三十條 國旗是五星紅旗。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