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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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 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 先進文化,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 人。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 育。國家、學校、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第五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 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主管文明建設的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 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 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 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 教育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家庭教育理論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課程,支持師範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開設家庭教育相關專業,培養相關人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家庭責任[編輯]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 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 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遵守社會公德,增強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樹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觀念,教育未成年人尊老愛幼、勤儉節約、團結互 助,形成良好道德品質;

(二)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學習習慣,提升其自主學習能力,激發其學習興趣,理性幫助其確定成長目標;

(三)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保證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幫助其保持良好生活習慣,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四)培養未成年人健康的審美情趣和審美能力,引導其樹立健康的審美標準和審美追求,陶冶高尚情操,提升文明素質;

(五)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養成良好勞動習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特別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參加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阻礙或者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託人保持聯繫,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 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 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 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國家支持[編輯]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修訂並及時頒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編寫不同年齡段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 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鼓勵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理論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

第二十七條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

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公民宣傳家庭教育知識。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對收養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對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加相關的家庭 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章 社會協同[編輯]

第三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 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業務培訓和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採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繫、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監護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 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三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有不良行 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 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 和指導。

第四十二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 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 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 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

第四十三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婦女聯合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所在單位等組織和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 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 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六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 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四十八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的;

(二)從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或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後果的;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五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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