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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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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於哈爾濱
(在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發布於關於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的決議 (1953年)
有效期:1953年5月10日—1957年12月12日(不含本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1957年)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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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和偉大領袖毛澤東同志的領導下進行了長期的鬥爭,在鬥爭中和農民建立了最密切的聯盟,並與一切愛國民主力量建立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的統一戰線,從而戰勝了外國帝國主義和國內反革命,取得了人民民主革命的偉大勝利。

中國現代的工人運動,是在中國工人階級自己的政黨——中國共產黨產生以後,並在中國共產黨的直接領導下,沿着勝利的道路發展起來的。中國工會把廣大工人群眾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周圍,成為黨與群眾聯繫的引帶。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建立以後,中國工會在黨的領導下成為工人群眾學習管理的學校,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

中國工會是:凡以工資收入為自己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性別及宗教信仰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因此,這個國家的利益,這個國家全體人民共同的利益,也就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國工會應代表工人群眾積極地參加制定有關生產、勞動及工人的物質、文化生活等等法令,並堅決地支持和執行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使自己成為人民民主政權的堅強的社會支柱。

中國工會在國家建設時期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加強工人階級的團結,鞏固工農聯盟,教育工人群眾自覺地遵守國家法令和勞動紀律,努力發展生產,不斷地提高勞動生產率,為完成與超額完成國家生產計劃,加速國家工業化和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而鬥爭。工會應經常地關心工人群眾的生活狀況和勞動條件,並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但是積極地改善工人群眾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在國營企業中,工人就是企業的主人,工會有動員和組織工人群眾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生產計劃的神聖責任。在公私合營或固定為國家加工的企業中,工會對於搞好生產和監督契約的執行,負有重大的責任。在私營企業中,工人雖然仍處於被剝削的地位,但工人的政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利益,有國家法令和工會組織的確切保障;因此,在私營企業中,工會也有組織和教育工人群眾搞好生產與監督資本家遵守政府法令的責任。這樣,使私營企業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對國計民生起積極作用乃是符合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的。

中國工會是按照產業原則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它應以集體領導和說服教育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會必須關心群眾利益,集中群眾意見,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注意向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等傾向作鬥爭,同時不斷提高工人群眾的組織性和紀律性。

中國工會必須經常地對工人群眾進行國際主義教育,積極地參加國際工人運動,為國際工人運動的團結統一而鬥爭,為保衛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而鬥爭。

第一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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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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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工資收入為自己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體力勞動者與腦力勞動者,承認本章程,均得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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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加入工會為會員者,須經本人自己申請,工會小組會通過,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車間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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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向工會組織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與建議之權。

  (三)在工會的會議上或刊物上,有批評工會的任何工作人員之權。

  (四)有享受工會所舉辦之各種集體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先權。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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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國家法令與勞動紀律。

  (二)愛護公共財產。

  (三)努力學習政治、技術和文化,提高自己的階級覺悟和工作能力。

  (四)遵守工會章程和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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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有破壞工會章程、違犯紀律的行為或無故不繳納會費在三個月以上者,得按具體情況分別給予勸告、警告、當眾警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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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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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是按照產業原則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基本制度如下:

  (一)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均須自下而上地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並須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

  (二)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按照工會章程及組織決議進行工作。

  (三)工會組織的決議,須有出席會議者過半數之贊成,方能通過。

  (四)工會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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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工會的組織原則,是將同一企業,機關等單位中的工會會員組織在一個基層組織中;將國民經濟同一工業部門中的工會會員組織在一個全國性的產業工會組織中。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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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鎮工會聯合會,是省、市、縣、鎮的地方工會組織與當地各產業工會組織的聯合領導機關。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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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各級最高權力機關:在基層組織為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在省、市、縣、鎮為代表大會;在全國為全國代表大會。

工會基層的會員大會和各級代表大會選出工會的各級委員會:車間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縣委員會、市委員會、省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上述各委員會均為工會的各級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工會各該級組織的日常工作。工會的各級組織,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經上級組織的批准,得提前選舉。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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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得召開代表會議,總結與交流各種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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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各級委員會,得按工作需要分別設立若干工作部門或常設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 工會的全國領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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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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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全國領導機關為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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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為:

  (一)聽取並批准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全國工會工作的方針任務,並聽取中央人民政府經濟和文化機關的報告,以便保證國家經濟計劃的完成與超額完成。

  (三)修改與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

  (四)規定在國際工人運動中的任務。

  (五)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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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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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按照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名額選舉之。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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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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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團和書記處。

  主席團: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是全國工會的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與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並領導全國工會的一切工作。

  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全國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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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工會各級組織的經費事宜。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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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為產業工會的全國領導機關。產業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其職權為:

  (一)聽取並批准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確定產業工會全國工作的方針、任務。

  (三)修改並批准產業工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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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負責執行產業工會代表大會與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決議,並選舉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領導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會的地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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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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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得在各大行政區設辦事處或工作委員會,其任務為: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導各該區省、市工會聯合會與當地各產業工會的工作。省、市工會聯合會,為各該省、市工會組織及當地各產業工會組織的聯合領導機關。

省、市工會聯合會得視工作需要,在專區和大城市的區設立辦事處,代表省、市工會聯合會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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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工會聯合會的委員會由省、市代表大會產生之,產業工會的省、市、礦區委員會由產業的省、市、礦區代表大會產生之。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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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工會聯合會與產業工會省、市、礦區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上,聽取各該級工會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確定當前任務,選舉工會委員會與經費審查委員會。

省和中央直轄市工會聯合會的代表大會及產業工會的省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由各該級委員會召集之。

省屬市工會聯合會的代表大會和產業工會的市、礦區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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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工會聯合會的委員會和產業工會的省、市、礦區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根據上級工會的決議和指示,領導所屬工會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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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工會聯合會的委員會和產業工會的省、市、礦區委員會,得選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領導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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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鎮的工會組織由省工會聯合會參照省、市工會聯合會的組織辦法並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與需要組織之。

第五章 工會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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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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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組織是工會的基礎,由在同一企業或機關中工作的工會會員組成。凡企業、機關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企業或機關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者,得成立工會小組,並選舉組織員一人;不足三人者,得參加附近相近的產業或行業的工會基層組織,或成立聯合小組。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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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機關的工會會員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為工會基層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其職權為:聽取並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企業或機關行政的工作報告,規定工會基層委員會的任務與具體計劃,並選舉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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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常設的或臨時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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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組織的任務如下:

  (一)組織全體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員的勞動競賽,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國家生產計劃的完成與超額完成。

  (二)經常關心全體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員的物質、文化生活狀況及勞動條件;協助並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貫徹執行人民政府的有關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法令。

  (三)組織全體工人、工程技術人員、職員進行文化、政治、技術學習及文藝、體育活動。

  (四)接收新會員,徵收會費,定期向上級工會組織和會員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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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委員會得在車間(部門)建立車間(部門)委員會,領導車間(部門)工作。車間(部門)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大車間並選舉副主席若干人),並視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常設的或臨時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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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委員會或車間(部門)委員會之下,得按照生產單位或工作單位,建立工會小組。工會小組選舉小組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組長或勞動保護檢查員、勞動保險幹事、文教幹事,協助小組長進行工作。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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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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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新會員之入會費。凡新加入工會者須繳納其上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入會費。

  (二)會員的會費。凡會員須按時繳納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會費。

  (三)工會機關所主辦之各種文化、體育事業的收入。

  (四)行政方面或資方按工會法之規定所繳納的經費。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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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工會組織,均應按上級批准的預算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的財務制度和會計科目開支各項費用,並應定期向會員和上級報告經費收支情況。經費報告須經經費審查委員會主席審查並在報告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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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的財務制度、預決算制度、會計科目等,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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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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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其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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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如有不完善處,修改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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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各產業工會得根據產業特點制訂自己的章程,但不得與本章程有所牴觸。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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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工會聯合會的組織辦法另訂之。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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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中華全國總工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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