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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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
2000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加深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增進友誼方便兩國公民以團體的方式前往對方國家旅遊,促進兩國的旅遊交流與合作,議頂如下:


第一條[編輯]

旅遊團體指由締約一方旅行社代表隊、5人以上、以前往對方旅遊為目的的締約一方公民的團體。

第二條[編輯]

本協定所指有效證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普通護照: 俄羅斯聯邦公民——註明持照人為俄羅斯聯邦國籍的蘇聯普通出國護照、出國護照、護照。

第三條[編輯]

實行管理和負責執行本協定規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協調部門)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 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體育運動旅遊部及其授權的俄羅斯聯邦主題行政當局旅遊主管部門。 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經交換上述協調部門名單,以及對名單的修改和補充。

第四條[編輯]

締約一方協調部門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制定有權組織本國公民出境和接待締約另一方公民旅遊團體的旅行社。 具有從事國際旅遊業務營業執照且營業不少於三年的旅行社方有權可以從事免簽團體旅遊業務。 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互換旅行社名單,以及對名單的修改。

第五條[編輯]

締約一方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成員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可免簽證經締約另一方對雙方和國際旅客開放的口岸入出境及在其境內旅行。 締約一方公民旅遊團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免辦簽證逗留期不超過三十個日曆日。

第六條[編輯]

締約一方邊防檢查籍貫憑締約另一方旅遊團領隊遞交的旅遊團成員的有效護照、經派遣國協調部門和旅行社蓋章確認的旅遊團名單並附載有旅遊者個人資料的護照影印件,及本國接待旅行的接待確認函,並有接待方旅行社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對旅遊團放行。 旅遊團名單應為經雙方同意的固定格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用中文、英文做成,俄羅斯聯邦公民用俄文、英文作成,內容需包括姓名、父稱(如有)。性別、出生日期和地點、護照號碼、護照有效期、入出境日期和口岸、旅遊線路和旅店名稱以及接待旅行社的名稱、地址和電話。名單需備必要份數,在入出境是分別交給邊防檢查機關和接待旅行社。

第七條[編輯]

旅遊團成員必須整團活動。如旅遊團成員因意外不能繼續隨團旅行時,應向締約另一方主管部門申辦簽證。主管部門憑接待方旅行社或本國協調部門的公函頒發籤證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該旅遊團成員應支付包括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編輯]

締約雙方旅行社有責任使所組織的旅行團全體成員按時返回本國,如發生滯留問題,將積極配合雙方有關主管部門解決。如滯留者暫無力承擔歸國交通費用,有接待方旅行社先行墊付,並有組團旅行社向接待旅行社償付。 本條款的具體操作方法見本協定附件。

第九條[編輯]

締約一方旅遊團成員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逗留期間,應當遵守締約另一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編輯]

本協定不限制締約雙方如下權利:拒絕締約另一方人員進入本國領土或者終止其在本國領土上逗留,並無需說明理由。 關於終止締約一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逗留的情況,接待方主管部門應三日內通知對方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

第十一條[編輯]

締約雙方應及時通過外交途徑交換協調部門和旅行社的印章式樣。 締約一方若變更印章樣式,應以照會的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

第十二條[編輯]

本協定須有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內的西藥程序並自互換照會確認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十三條[編輯]

本協定無限期有效。 如締約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應當通過外交途經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四條[編輯]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即行失效。 本協定於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武韜
(簽字)

 

俄羅斯聯邦
政府代表
謝爾蓋耶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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