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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協定》的修訂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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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協定》的修訂議定書
2012年4月28日
2012年4月28日在莫斯科簽署,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1]

根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稱「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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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定第四條表述為:

「第四條

一、主橋共同建設。雙方各自承擔的界河橋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責任的界限為中俄國界線。

二、建設界河橋,不應改變界河黑龍江(阿穆爾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線和中俄國界線走向,不應影響船隻航行安全,不應破壞該地區生態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對界河橋的所有權的分界線為中俄國界線。」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段表述為:

「由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各自一方機構各自承擔對鐵路橋在己方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責任界限內進行勘測、設計和建設的全部費用。」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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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協定有效期內有效。

本議定書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俄羅斯聯邦政府
代表 代表
程國平 阿里斯托夫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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