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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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2012年4月28日
2012年4月28日在莫斯科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

根据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编辑]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编辑]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程国平 阿里斯托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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