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關於將兩國關係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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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關於將兩國關係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的協定
1991年5月8日於北京市

為了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根據國際法原則和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決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將兩國一九七一年建立的領事級正式關係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互派大使,並重申:

一、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注意到中國政府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尊重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本協定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錢其琛
(簽字)

聖馬力諾共和國政府代表
加布里埃萊·加蒂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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