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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将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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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将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协定
1991年5月8日于北京市

为了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和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将两国一九七一年建立的领事级正式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重申:

一、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注意到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签字)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布里埃莱·加蒂
(签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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