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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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2018年11月12日於新加坡
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雙方」):

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於建立與時俱進的全方位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憶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新自貿協定」或「協定」);

憶及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新加坡簽署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2011年議定書」);

憶及協定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雙方建立的自由貿易區聯合委員會可審議協定、考慮進一步減讓和考慮對協定及其修改的任何修改;

注意到協定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雙方可通過書面協議對協定進行修改;

重申雙方對基於規則的、透明的、非歧視性的、開放和包容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承諾,且認識到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對支持多邊體制的積極作用;

期待深化雙邊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以及尋求通過本議定書將雙方與擴展或修改協定有關的共識納入中新自貿協定;

協議如下:

第一條 對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則)的修改

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則)由本議定書附錄1所規定的新第四章(原產地規則)替換。

第二條 對協定第五章(海關程序)的修改

協定第五章(海關程序)由本議定書附錄2所規定的新第五章(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替換。

第三條 對協定第六章(貿易救濟)的修改

協定第六章(貿易救濟)由本議定書附錄3所規定的新第六章(貿易救濟)替換。

第四條 對協定第十章(投資)的修改

協定第十章(投資)由本議定書附錄4所規定的新第十章(投資)替換。

第五條 對協定第十一章(經濟合作)的修改

協定第十一章(經濟合作)由本議定書附錄5所規定的新第十一章(經濟合作)替換。

第六條 新增第十五章(電子商務)

協定新增本議定書附錄6所規定的第十五章(電子商務),置於協定第十四章(總條款和最後條款)之後。

第七條 新增第十六章(競爭)

協定新增本議定書附錄7所規定的第十六章(競爭),置於協定第十五章(電子商務)之後。

第八條 新增第十七章(環境與貿易)

協定新增本議定書附錄8所規定的第十七章(環境與貿易),置於協定第十六章(競爭)之後。

第九條 對協定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修改

協定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由本議定書附錄9所規定的新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替換。

第十條 對協定附件5(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修改

根據2011年議定書修改的協定附件5(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以本議定書附錄10所規定的方式修改。

第十一條 一般條款

本議定書於雙方交換書面通知確認各自已就本議定書的生效完成國內法律程序之日的次月第一天開始生效,或由雙方另行書面同意的日期開始生效。

本議定書與其附錄將成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本議定書於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新加坡簽訂。本議定書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傅自應
(簽字)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代表
陳振聲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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