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2018年11月12日于新加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双方”):
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建立与时俱进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忆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贸协定”或“协定”);
忆及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2011年议定书”);
忆及协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双方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可审议协定、考虑进一步减让和考虑对协定及其修改的任何修改;
注意到协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对协定进行修改;
重申双方对基于规则的、透明的、非歧视性的、开放和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承诺,且认识到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对支持多边体制的积极作用;
期待深化双边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以及寻求通过本议定书将双方与扩展或修改协定有关的共识纳入中新自贸协定;
协议如下:
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由本议定书附录1所规定的新第四章(原产地规则)替换。
协定第五章(海关程序)由本议定书附录2所规定的新第五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替换。
协定第六章(贸易救济)由本议定书附录3所规定的新第六章(贸易救济)替换。
协定第十章(投资)由本议定书附录4所规定的新第十章(投资)替换。
协定第十一章(经济合作)由本议定书附录5所规定的新第十一章(经济合作)替换。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6所规定的第十五章(电子商务),置于协定第十四章(总条款和最后条款)之后。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7所规定的第十六章(竞争),置于协定第十五章(电子商务)之后。
协定新增本议定书附录8所规定的第十七章(环境与贸易),置于协定第十六章(竞争)之后。
协定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本议定书附录9所规定的新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替换。
根据2011年议定书修改的协定附件5(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本议定书附录10所规定的方式修改。
本议定书于双方交换书面通知确认各自已就本议定书的生效完成国内法律程序之日的次月第一天开始生效,或由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日期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与其附录将成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新加坡签订。本议定书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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