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向中國提供一九九二年度日本國貸款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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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向中國提供一九九二年度日本國貸款的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
1992年10月6日於北京市
(簽訂日期1992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6日)
(一)日方來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徐敦信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確認,日本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最近就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達成如下諒解:

 一、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海外經濟協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不超過一千三百七十三億二千八百萬日元(¥137,328,000,000)數額的日元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便按照所附項目表規定的每個項目的金額實施該項目表開列的各個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貸款」,並與「基金」簽訂貸款協議。

 二、(一)「貸款」將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基金」就第一款提到的每個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協議予以提供。「貸款」的條件及其使用程序將受上述貸款協議的制約。這些協議將特別包括以下原則:

  1.償還期為十(10)年寬限期之後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為百分之二點六(2.6%);

  3.所附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0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七(7)年,該項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9和第11至第21項目的支付期為從有關貸款協議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項中提到的各項貸款協議,將在「基金」對同貸款協議有關的項目認為實際可行(包括對環境的考慮)後,予以締結。

  (三)上述第(一)項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經兩國政府有關當局同意可予延長。

 三、(一)「貸款」將為中國的執行機構根據他們同有資格來源國的供應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為了實施第一款提到的項目所需要購買產品和(或)服務而已經簽訂或可能簽訂的合同,向這些廠商、承包商和(或)顧問支付而提供,但此項購買是以在有資格來源國里為採購該國生產的產品,和(或)從這些國家提供服務者為限。

  (二)上述第(一)項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的範圍將由兩國政府的有關當局達成協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關於採購的指導原則購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項提到的產品和(或)服務。這些原則特別規定了應予遵循的國際投標手續,但不能適用或不適合者除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免除:

  (一)「基金」對關於「貸款」和由此產生的利息而由中國徵收的財政稅捐或稅款;和

  (二)作為承包商或顧問的日本國公司,為實施第一款提到的項目需要帶入和帶出他們自備的施工設備,而由中國徵收的關稅和有關的財政收費。

 六、根據「貸款」有關供應產品和(或)提供服務而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的日本國國民,為執行其工作而進入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將給予必要方便。

 七、關於根據「貸款」購買的產品的海上運輸問題,兩國政府將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東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海運協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國政府關於為協商海運服務而建立民間組織和其他有關事宜的換文,鼓勵在該換文中提到的兩國海運公司組織間進行順利和適時的協商。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

  (一)「貸款」的使用權限於適當購買第三款第(一)項提到的產品和(或)服務。

  (二)按照這項諒解所述的目的,適當而有效地維持和使用根據「貸款」建設的設施。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請求,向日本國政府提供在第一款中提到的項目的有關進展情況的消息。

 十、兩國政府將隨時共同檢查「貸款」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貸款」的順利和有效的使用,並就上述諒解可能產生的任何問題或者有關事項另外進行相互磋商。

  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以上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橋本恕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

                項目表

                              (限 額)

  1.五強溪水庫建設項目(五)                五十四億日元

  2.渭河化學肥料廠建設項目(三)       一百六十二億六千二百萬日元

  3.內蒙古化學肥料廠建設項目(三)         八十三億零八百萬日元

  4.九省市電話網擴建項目(三)        一百四十三億五千八百萬日元

  5.民用航空管制系統現代化項目(三)       九十八億九千六百萬日元

  6.神木——朔縣鐵路建設項目(三)         十二億三千一百萬日元

  7.寶雞——中衛鐵路建設項目(三)       一百二十九億零一百萬日元

  8.衡水——商丘鐵路建設項目(三)        四十九億五千一百萬日元

  9.深圳大鵬灣鹽田港第一期建設項目(三)     三十三億七千七百萬日元

  10.天生橋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二)       六十六億八千三百萬日元

  11.南寧——昆明鐵路建設項目(二)        九十九億零四百萬日元

  12.石臼港二期建設項目(二)          三十五億八千三百萬日元

  13.合肥——銅陵公路及銅陵公路橋建設項目(二) 三十八億九千四百萬日元

  14.鹿寨化學肥料廠建設項目(二)         三十億六千九百萬日元

  15.九江化學肥料廠建設項目(二)        八十七億一千三百萬日元

  16.北京市地下鐵道二期建設項目(二)      六十二億三千五百萬日元

  17.湖北鄂州火電站建設項目(一)              四十億日元

  18.連雲港墟溝港區一期建設項目              五十九億日元

  19.秦皇島港戊巳碼頭建設項目(一)       三十四億一千八百萬日元

  20.齊齊哈爾嫩江公路大橋建設項目             二十一億日元

  21.北京·瀋陽·哈爾濱通信幹線系統項目(一)  三十一億四千五百萬日元


(二)中方去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橋本恕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日方來照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照會中提出的諒解。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徐敦信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附件一

關於換文文本的協議
(一)日方來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徐敦信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寫成的換文,如果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橋本恕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二)中方去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橋本恕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來函,內容如下:(日方來照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閣下來函中提出的建議。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徐敦信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附件二

關於中國給日本稅收優惠待遇的協議
(一)中方去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橋本恕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提及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並通知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在中國的稅法和稅務規章範圍內,對下列稅收予以免稅或減稅:

 一、對從事於實施上述換文第一款提到的項目而作為承包商和(或)顧問的日本公司所得的收入;和

 二、日本雇員為從事於實施上述換文第一款提到的項目所得的收入。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徐敦信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二)日方復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徐敦信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先生今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中方去文略)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橋本恕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附件三

關於有資格來源國問題的協議
(一)日方來照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提及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第三款第(二)項。

  日本大使館謹代表日本國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根據上述換文第一部分項目貸款採購的產品和(或)服務,該換文第三款第(二)項中所提到的有資格來源國指所有國家和地區。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印)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二)中文去照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謹通知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的第(92)163號普通照會。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普通照會中提出的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會談紀要(譯文)

  中國代表團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團的代表就今天有關旨在增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穩定和促進經濟現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國貸款的換文紀要如下:

  1.關於上述換文第三款第一項,雙方代表團一致認為,合格貨源國的供應廠商、承包商和(或)諮詢商是指合格貨源國的國民,或在這些國家中組成和註冊的法人。在這些國家裡,他們有適當的設施進行生產或提供產品和服務,實際上從事商業;合格貨源國的諮詢商是指這些國家的國民及其控制的法人。

  2.關於上述換文提到的貸款項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的籌款方式,將適用下列原則:

  (1)招標將在列為「外幣部分」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將面向合格貨源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2)關於通過招標而決定給中國國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額從上述「外幣部分」撥付。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於北京

   中國代表團代表           日本代表團代表

     呂 振               肥 隆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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