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關於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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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關於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84年2月1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荷蘭王國政府代表就兩國關係問題進行了友好磋商。

荷蘭政府代表向中國政府代表通報了荷蘭政府不再批准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決定。中國政府高度讚賞荷蘭政府的這一決定。

雙方重申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兩國政府聯合公報所確定的各項原則,同意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將本國派駐對方的外交代表機構自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由代辦處恢復為大使館。

雙方一致認為,兩國關係不僅要正常化,而且應得到加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助理
周南
(簽字)

荷蘭王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巡迴大使
魏南茨
(簽字)

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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