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81號民事裁定書
←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陝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民一終字第81號 2013年11月25日 |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郭勤貴,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
法定代表人:陳磊,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牛建偉,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堅,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與被上訴人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以下簡稱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陝民二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西勘院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6)民二終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書,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陝民二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陝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凱奇萊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6月25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凱奇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發琦、委託代理人郭勤貴、浦志強,西勘院的委託代理人牛建偉、劉堅到庭參加了訴訟。
經審查,2010年11月19日,陝西省國土資源廳上報給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的報告》(陝國土資發(2010)67號)文件,決定將該廳出具的《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予以撤銷。本案審理期間,凱奇萊公司向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陝國土資發(2010)67號文件。國土資源部於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國土資複議(2013)549號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
本院認為,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對於認定本案主要事實、確定合作勘查合同效力具有關聯性,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的行政複議結果依法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韓 玫
審 判 員 孫延平
代理審判員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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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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