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核17794653號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刑核17794653號 2018年12月27日 |
楊文福走私、運輸毒品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
被告人楊文福,男,漢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文盲,農民,住緬甸聯邦共和國××縣×街××城×保(以上情況系自報),國籍不明。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現在押。
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文福犯走私、運輸毒品罪一案,於2017年3月6日以(2016)雲09刑初2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文福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楊文福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7年12月24日以(2017)雲刑終78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楊文福和楊安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中緬邊境125界樁附近將海洛因從緬甸偷運到中國境內。次日,二人分別邀約楊曉東、劉世強(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劉世強駕駛雲SGL×××號摩托車在前探路,楊文福、楊安福乘坐楊曉東駕駛的雲SF4×××號麵包車載運毒品,欲經我國雲南省鎮康縣勐捧鎮四楞壩運送至緬甸紅岩。當日21時許,楊文福、楊安福、楊曉東行至鎮康縣南傘鎮至勐堆招手岩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雲SF4×××號麵包車後備箱內查獲海洛因140352克,經鑑定,海洛因含量最低為56.15%、最高為84.1%。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毒品等物證照片,現場檢查筆錄、毒品可疑物稱量記錄、提取檢材筆錄、手機通話清單,毒品鑑定意見,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同案被告人楊安福、劉世強、楊曉東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文福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文福夥同他人從中緬邊境接取海洛因進入我國境內並進行運輸的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走私、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在走私、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楊文福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雖然其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但依然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雲刑終781號維持第一審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文福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常朝暉
審判員 郝立珠
審判員 劉琳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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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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