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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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附則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0年5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於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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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編輯]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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