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5日。 |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加強統計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二、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監督應當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
「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統計監督。」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本單位責任主體,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
「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其中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
九、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其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項修改為:「(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為「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移送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企業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的「職務晉升」修改為「職務職級晉升」。
(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並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修改為「並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及其監察機關」。
(四)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其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五)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泄露國家秘密的」修改為「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
(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其中的「職務晉升」修改為「職務職級晉升」,「撤銷晉升的職務」修改為「撤銷晉升的職務職級」。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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