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特殊保護寶貴、珍稀的黑土地資源,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黑土地,是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區域範圍內擁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優質耕地。

第三條 國家建立長期、穩定、有效、科學的黑土地保護政策,綜合採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高產優質農產品產出功能,確保黑土地數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四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和生態安全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落實黑土地保護措施。

第六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健全落實防災減災措施,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有利於黑土地水蝕、風蝕等災害的預防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科學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落實到地塊,反映在國土空間規劃上。

第七條 國家建立黑土地調查和監測制度。國務院部署開展全國土地調查時,同步組織開展黑土地分布、數量、質量、保護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國務院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質量監測網絡,加強對黑土地土壤理化性狀、黑土層厚度、水蝕風蝕等情況的常態化監測,建立黑土地質量動態變化數據庫。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保護領域相關標準。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制定黑土地質量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技術標準,將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

第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黑土地保護的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將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科技創新作為重點支持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應用。

各級耕地質量監測保護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應當對農業生產經營者保護黑土地進行技術指導服務。國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一)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完善田間灌排體系;

(二)加強田塊整治,平整田塊田面,合理劃分適宜耕作田塊;

(三)合理規劃修建機耕路、生產路;

(四)建設農田防護林網;

(五)加強坡耕地、侵蝕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

(六)其他黑土地保護工程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質量:

(一)建立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採用免(少)耕、深松深耕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

(三)因地制宜採用秸稈覆蓋免耕、粉碎翻埋、過腹轉化等方式進行還田;

(四)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技術;

(五)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製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科學減少化學農藥使用,合理使用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六)其他黑土地質量提升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採取綜合性措施,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蝕、土地沙化和鹽漬化,改善和修復農田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岸加固防護,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害設防、合理管護、科學布局的原則,制定農田防護林建設計劃,組織沿農田道路、溝渠等種植農田防護林,防止違背自然規律造林綠化。農田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採伐後應當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確保防護林功能不減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加強黑土地周邊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周邊森林、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持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創造和維持有利於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調查監測數據,根據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採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黑土地。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應當向農業生產經營者宣傳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第十七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發展。

第十九條 禁止盜挖濫挖黑土資源,禁止非法出售黑土,具體辦法和黑土資源目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黑土地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做好占補平衡,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應當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制定剝離表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表土剝離等地方標準、技術規範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應當加大對黑土地保護措施獎補資金的傾斜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獎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投入,應當將黑土地保護作為重點投入領域並加大投入力度。

國家開展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農田防護林、土地復墾等建設活動,應當在項目資金安排上保障黑土地保護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整合涉農資金用於黑土地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國家應當建立用養結合、保護效果導向的獎補機制,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採取黑土地保護和治理修復措施,對採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保護措施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獎補。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糧食主銷區通過資金支持、建立與主產區的穩定購銷關係等方式參與黑土地保護,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跨區域補償機制。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黑土地保護活動,建立帶動小農戶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和社會化服務機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標準化、品牌化建設,提高黑土地產出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黑土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國務院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非法占用或者損毀農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生產經營者在生產中故意造成黑土地損害的,依法承擔治理修復責任。違法將黑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農業生產經營者未盡到黑土地保護責任的,可以不予發放耕地保護相關補貼。

土地承包經營有關當事人對黑土地和黑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盜挖、濫挖、非法出售黑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按破壞土地的質量等級、違法情節輕重等情況並處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開展恢復原狀活動,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未實施表土剝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表土剝離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撓對黑土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林地、草地、濕地、河湖等其他土地上盜挖、濫挖、非法出售黑土的,依照有關專門法律的規定處罰;有關專門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