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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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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髮〔1989〕45號
1989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1]
本文件已於2010年3月23日被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2號廢止。

近年來,一些地區進行了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試點,對促進資橫向融通, 解決企業流動資金不足,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在緊縮信貸的形勢下,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問題十分突出。為緩解這一矛盾,各地可以採取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辦法加以解決。現就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額度由總行年初一次性下達。各地人民銀行分行必須在總行批准的額度內,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調整經濟結構的要求掌握髮行,按餘額控制,周轉使用。

二、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批。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

三、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企業,必須是經濟效益好,資金周轉快的企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解決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於企業資金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

四、企業短期融資券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認購。企、事業單位認購時,只能使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

五、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九個月三個檔次。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六、企業短期融資券的利率上限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儲蓄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十。

七、企業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短期融資券。

八、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後,可以上市轉讓。

九、各地人民銀行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籌資金的使用要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者,必須予以查處。

十、各分行要按月上報計劃執行情況,並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總行備案。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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