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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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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
2024年1月14日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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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員網絡行為,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行為,是指通過互聯網製作、複製、存儲、發布、傳播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黨員實施網絡行為,應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走好網上群眾路線,營造健康向上、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推動形 成良好網絡生態,維護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自覺在思 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承擔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全面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各級組織、宣傳和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正能量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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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黨員應當積極通過網絡,廣泛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宣傳黨帶領人民團結奮鬥的重大成就、歷史經驗和生動實踐,宣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第六條 黨員應當踐行網上群眾路線,密切聯繫群眾,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引導群眾形成共識。

第七條 黨員應當敢於鬥爭、善於鬥爭,對網上各類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敢於亮劍發聲,旗幟鮮明批駁謬誤。

第八條 鼓勵黨員通過網絡講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故事、中國共產黨的故事、中國人民奮鬥圓夢的故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故事、中國和平發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

第三章 網絡行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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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黨員網絡行為應當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堅守原則和底線。

第十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製作、複製、存儲、發布、傳播含有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等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不得組織、參加含有相關內容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

第十一條 黨員不得組織、參與和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組織、非法活動。

第十二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不得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

第十三條 黨員不得參與網絡宗教活動、迷信活動,不得參與或者縱容、支持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邪教,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第十四條 黨員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瀏覽、訪問、使用境外的網站、應用程序等。

第十五條 黨員應當嚴格遵守黨的保密紀律,不得通過網絡泄露、擴散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條 黨員不得通過發布、刪除網絡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黨員應當培育良好網絡習慣,自覺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不良網絡文化,炒作緋聞醜聞、拉踩引戰、刷量控評、直播打賞、沉迷網絡遊戲等不良網絡現象。

第十八條 黨員幹部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財產價值的網絡賬號、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物。

第十九條 黨員幹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以職務身份開展網絡借貸、直播帶貨等營利活動。

第二十條 黨員幹部註冊、使用和管理網絡公眾賬號,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黨員發現網上違規違紀違法信息、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網絡平台舉報,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方面處置。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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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開展黨員依規依法上網用網的常態化教育,提升黨員網絡素養與技能,鼓勵和支持黨員學網上網用網。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激勵黨員在網上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作為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等參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護制度,關心愛護為黨和人民利益敢於在網上亮劍發聲的黨員。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敢於鬥爭、擔當盡責而遭受誣告陷害、網絡暴力、威脅恐嚇的黨員,各級黨組織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網絡行為的指導,區分黨員不同主體,結合網絡公眾賬號和網絡行為類型,形成科學合理的制度規範,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規範黨員網絡行為、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緊密結合中心工作推進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將黨員網絡行為納入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內容,及時總結經驗,通報表揚先進,檢視差距和不足,引導和規範黨員正確實施網絡行為。

第二十八條 黨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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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軍隊黨員實施網絡行為,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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