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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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充分發揮黨徽黨旗的政治功能,增強黨的凝聚力、戰鬥力,激發黨員黨的意識,激勵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理想信念,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黨的旗幟下奮勇前進,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黨徽黨旗表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實現共產主義遠大理想而不懈奮鬥的馬克思主義政黨。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
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
第四條 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必須堅持統一標準、統一規範,堅持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第五條 黨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3種: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黨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與懸掛背景、場合相適應。
黨徽圖案一般使用金黃色或者紅色。
第六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徽或者黨徽圖案:
(一)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5面紅旗;
(二)召開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黨的基層組織的印章(印模),中間刻黨徽圖案。
第七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懸掛黨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徽圖案:
(一)黨內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使用的證件、標識等;
(二)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章、徽章、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製作的有關工作證件等;
(三)黨內重要出版物、宣傳品等;
(四)黨的各級組織的網絡網站;
(五)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黨建宣傳欄(牆),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
(六)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第八條 黨旗的通用尺度為下列5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黨旗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旗:
(一)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組織黨員重溫入黨誓詞;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的會議室。
第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旗:
(一)召開黨員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
(二)黨的基層組織開展主題黨日;
(三)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項目攻關和搶險救災、抗擊疫情一線的黨組織陣地、黨員突擊隊等;
(五)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參照黨徽圖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黨旗圖案。
第十一條 特殊情形需要同時懸掛黨旗和其他旗幟的,應當把黨旗置於首要位置。
第十二條 製作非通用尺度的黨徽黨旗,在規定情形外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應當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二)私人活動;
(三)私人場所、個人網絡空間的標識物;
(四)個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五)其他不適宜的場所、情形和環境。
第十四條 不得在黨徽黨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號和圖案等,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的黨徽黨旗,不得製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條例所附製法說明的黨徽黨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黨徽黨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黨徽黨旗。
不得隨意丟棄黨徽黨旗。破損、污損、褪色、標記文字和符號等不符合製作使用規定的黨徽黨旗,應當按照規定收回、處置。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後,按照誰發放、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單位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黨徽黨旗。
第十五條 黨員去世後,經黨員組織關系所在單位具有相關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同意,可以在其遺體或者骨灰盒上覆蓋黨旗,但黨旗不得觸及地面,不得隨遺體火化,不得隨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條 在網絡、出版物等使用黨徽黨旗圖案,應當置於顯著位置。
網絡、出版物等使用的黨徽黨旗圖案標準版本,在共產黨員網和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
第十七條 黨徽黨旗知識應當作為黨史學習教育、黨員教育培訓、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等的重要內容。
各級黨組織應當教育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和人民群眾,了解黨徽黨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自覺規範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尊重和愛護黨徽黨旗。
各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加強對黨徽黨旗知識的宣傳,報道和使用含有規範黨徽黨旗圖案的消息和圖片,維護黨的形象。
第十八條 黨徽黨旗按照本條例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製法說明製作。製作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在具有生產資質的企業中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製作黨徽黨旗。
第十九條 黨徽黨旗原則上應當集中配備發放,做到一個黨委有一枚黨徽、一個支部有一面黨旗,所需經費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黨徽黨旗各項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黨徽黨旗生產、銷售和商業使用的監督管理。
對非法生產、銷售黨徽黨旗製品的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黨員徽章是黨員的身份標識,其製作、使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黨徽黨旗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附件:1.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說明
2.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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