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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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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9年12月30日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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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強化使命意識和責任擔當,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第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企業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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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准,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工作。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序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國有企業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1人,其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一般15至21人。黨委委員一般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黨委委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國有企業黨總支一般由5至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有1年以上黨齡。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工程項目、研發團隊等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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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企業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本企業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本單位各項任務。

(二)按照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創先爭優,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四)密切聯繫職工群眾,推動解決職工群眾合理訴求,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監督黨員、幹部和企業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財經人事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六)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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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黨委副書記。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是否分設,結合實際確定。分設的一般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總經理、黨員總經理擔任黨委副書記。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專責抓好黨建工作。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釐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範動議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落實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做好選配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加大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力度,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重點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領域緊缺人才工作,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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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採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強化政治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組織引導黨員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恆課題和全體黨員、幹部的終身課題,形成長效機制。

第十九條 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認真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堅持重溫入黨誓詞、重溫入黨志願書等有效做法,落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

第二十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增強黨員意識。加強和改進青年黨員、農民工黨員、出國(境)黨員、流動黨員、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的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做好離退休職工黨員、兼併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黨員管理服務工作。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黨員,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在重要節日、紀念日等走訪慰問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經常聯繫關心因公傷殘黨員、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重視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力爭每個班組都有黨員。注重把生產經營骨幹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生產經營骨幹。對技術能手、青年專家等優秀人才,黨組織應當加強聯繫、重點培養。

第二十二條 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範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形式,引導黨員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模範、提高效益的標兵、服務群眾的先鋒。引導黨員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注重發揮黨員在區域化黨建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黨的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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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擔負起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範政治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幹部職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進頭腦,引領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抓好形勢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培育家國情懷,增強應對挑戰的鬥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深化文明單位創建,組織開展崗位技能競賽,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職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健全落實企業領導人員基層聯繫點、黨員與職工結對幫帶等制度,定期開展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有針對性做好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注意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產能、處置「殭屍企業」和企業破產等過程中,深入細緻做好思想工作,解決職工群眾困難,引導職工群眾擁護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第二十七條 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群眾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立業,多為職工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群眾利益。

第七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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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途徑,推進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員定期評議黨組織領導班子等制度。落實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聯繫黨員群眾等制度,積極反映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加強對企業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突出「三重一大」決策、工程招投標、改制重組、產權變更和交易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嚴肅查處侵吞揮霍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違規違紀問題。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條 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內設紀檢組織、黨委工作機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通過巡視巡察、考察考核、調研督導、處理信訪舉報、抽查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方式,督促企業領導人員依規依法用權、廉潔履職。

善用企業監事會、審計、法律、財務等監督力量,發揮職工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決懲治和預防腐敗。

各級紀委監委派駐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企業黨委(黨組)實行監督,督促推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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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健全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黨委)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宏觀指導。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指導為主,企業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協助。

中管金融企業黨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黨組織,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履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黨員成員應當積極支持、主動參與企業黨建工作。

各級黨組織應當強化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全面推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政治素質考察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黨組織每年年初向上級黨組織全面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企業黨組織報告抓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和精幹高效協調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有關機構可以與企業職能相近的管理部門合署辦公。領導人員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一般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分屬兩個部門的應當由同一個領導班子成員分管。

第三十六條 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選拔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台階。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熟悉經營管理、作風正派、在職工群眾中有威信的黨員骨幹做企業黨建工作,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企業複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嚴格落實同職級、同待遇政策,推動黨務工作人員與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雙向交流。

加強對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第三十七條 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並向生產經營一線傾斜。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整合利用各類資源,建好用好黨組織活動陣地。

建立黨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制,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抓好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整頓提升。注重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和新媒體平台,增強黨組織活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實效性。

第三十八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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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並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結合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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