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7月13日 |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編輯]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採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編輯]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編輯]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順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編輯]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六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編輯]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制度意識、嚴格制度執行、維護制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八條 選舉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辦法,經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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