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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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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5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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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進行的討論和交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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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提高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和認同。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審計結果的溝通。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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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結果溝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發現;

  (四)審計結論;

  (五)審計意見;

  (六)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進行核實和答覆。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當注意溝通技巧。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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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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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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