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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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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5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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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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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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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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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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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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