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發展綱要(1993-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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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印發《中國司法行政工作
五年發展綱要》的通知

1994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勞改局,部屬各院校,部屬各單位:

  現將《中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發展綱要》(1993--1997)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中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發展綱要
(1993-1997年)

  司法行政工作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基礎工作,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根據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偉目標和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發展的步伐,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在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以及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中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發展綱要》。

  一、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今後五年工作的指導思想

  1.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挑戰,更是發展的機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緊緊抓住這一機遇,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快改革和發展的步伐,使司法行政工作在今後五年內上一個新台階。

  2.司法行政機關重建十四年來,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十四年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全體司法行政幹警在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下,團結一致,艱苦創業,不斷發展前進的十四年;是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法制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卓有成效的十四年;是不斷深化改革,銳意進取,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的十四年。經過十四年的努力奮鬥,形成了近百萬的司法行政幹警隊伍;改造了236.5萬犯人和78萬勞教人員;培養了69.3萬法律人才;律師已發展到5萬人,公證員已發展到1.6萬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發展到10.4萬人;法制宣傳工作形成了網絡;人民調解委員發展到1017萬人,累計調解民間糾紛8560餘萬件,預防民間糾紛激化116萬餘件。司法行政工作在我國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顯示出愈來愈重要的作用。

  3.司法行政工作恢復十四年來的實踐司法行政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司法行政工作必須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為國家的長治久安服務,為方便人民群眾服務;必須適應現代化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發展需要,不斷進行自身的改革;必須強化和充分發揮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職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這些在今後的發展中應當予以繼承和發揚。同時,也應當看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多管理體制、管理方法是在傳統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根據新形勢的需要,結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銳意改革,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4.根據黨和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任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的客觀要求,今後五年,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十四大精神,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促進各項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發展,充分發揮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雙重職能作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二、司法行政業務發展目標與措施

  (一)勞動改造

  5.堅持「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力爭在五年內,逐步將全國多數的監獄建成現代化文明監獄,並逐步建立起「統一領導,雙軌運行」的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民主與法制建設要求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勞改工作管理體制。加強勞改機關的專政職能,進一步改善獄政設施、提高獄政管理水平和改造質量,使勞改經濟狀況明顯好轉,實現勞改工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步提高。

  6.加強監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質量,在監管改造工作中繼續推行分押、分管、分教的整體性改革。85%的勞改單位基本達到分押目標;所有地區設立分類中心;100%的勞改單位達到分類管束、分級處遇、分類教育的總體目標。嚴格勞改場所的各項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勞改場所的持續穩定。罪犯脫逃率控制在2‰以上,獄內發案率控制在1.5‰以下。

  7.繼續辦好特殊學校。五年內,全國勞改場所辦成特殊學校的達到90%以上;五年內,30%的單位要分期、分批地建立電化教育中心、心理測試、諮詢及矯治中心。

  8.加速勞改場所的規範化建設。合理布局關押場所,按照關押130萬犯人的需要,新增30萬關押能力。重刑犯監獄監區環境全部達標。加緊進行勞改場所的基本建設,改造監管環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達到二級以上標準;監獄醫院達到一級二等以上標準。到五年內,全國勞改場所基本實現軍事化管理,校園式教育、花園式環境。犯人監舍人均居住面積達到3-4平方米。

  9.加速進行獄政建設,推進獄政管理現代化。五年內分期分批地為監獄、勞改場所配備監聽、監視、監控設備,配備現代化辦公設備、通訊設備,使40%的關押重刑犯的勞改場所擁有現代化裝備設施。

  10.確定新的財政保障體制。勞改工作幹警經費與押犯生活費分別列入中央、地方財政預算,獄政建設投資列入國家計劃。加速勞改系統企業的改革,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促進勞改生產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平均年增長率在10%左右,總產值達到240億元,利稅達到15億元;建成骨幹工業企業100個(標準為利稅達到500萬元以上);勞改農場以省為單位消滅經營性虧損。加快工人廠的分離與建設,努力辦好工人廠。

  11.加強司法部直屬勞改煤礦建設。8個在建直屬、聯營煤礦全部投產,力爭再上3-4個聯營項目。

  (二)勞動教養

  12.全面貫徹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和「三像」指示,努力辦好勞教工作特色,力爭在五年內,逐步將全國多數勞教所建成現代化文明勞教所,逐步建立統一領導、雙軌運行的所政管理體制和勞教經濟管理體制,進一步提高改造質量和經濟效益。

  13.繼續進行勞教管理體制的改革,全面實行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推廣分級管理、分類教育,使分類分級管理面達到90%以上。嚴格各項責任制度,把勞教人員逃跑率控制在1%以內,逃跑追回率達到95%,所內發案率控制在0.2%以內,基本杜絕自殺、聚眾打鬥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積極探索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賣淫、嫖娼及吸毒人員的管理制度。

  14.進一步加強場所建設,使勞教場所由目前的240個增至263個,新建的23個戒毒勞教所於1995年底前陸續投入使用。消滅危房,使勞教人員居住面積達到部頒標準。

  15.加強對勞教人員的教育工作,五年內,全國勞教場所全部辦成勞動教養學校,其中部優學校、省優學校分別達到20%和40%。場所教育設施齊全,專職教師比例達到基層幹警總數的5%。完成各類勞教人員的分類教材的編寫工作。以政治教育為核心,加強職業技術教育、文化教育和社會幫教工作。政治教育入學率達到100%,職業技術教育、文化教育入學率達到95%,勞教人員的社會幫教率達到85%。

  16.深化改革,挖掘潛力,提高勞教生產經濟效益。五年內,形成規模適度,產業、產品結構合理,經濟效益較好的勞教生產體系,固定資產每年遞增20%,五年內達到25億元,建立60個年產值過1000萬元,利稅達到200萬元以上的骨幹企業(其中含10個產值過億,利稅超千萬元的大型企業)。社會產值每年遞增15%,達到30億元,上繳稅金1.5億元,實現經營性利潤2.5億元。95%以上的單位消滅經營性虧損。

  17.改變裝備匱乏、管理手段落後的局面,推進管教工作的現代化進程。五年內,各勞教場所要逐步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包括護衛組織的槍械、交通、通訊及電教設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教局(處)應建立無線通訊網,每個勞教場所應設有電台,勞教場所關鍵部位均應實現電視監控。

  (三)律師

  18.加快律師工作改革,抓住發展和提高隊伍、優化內部運行機制兩個重點,加速律師工作的規範化建設,儘快建設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

  19.加快律師隊伍數量的發展。吸收考取律師資格的人員、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才和經過法律培訓的專門院校的優秀學生進入律師隊伍,用優惠政策吸引國外留學人員回國從事律師工作。建立一支以專職律師為主,適度發展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面向社會開業的律師隊伍。同時根據需要,每年發展一定數量的軍隊律師作為軍隊的法律顧問,並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和企業(公司)律師隊伍。五年內,全國執業律師隊伍要增加7萬餘人。

  20.提高律師隊伍的專業素質,拓展律師業務領域。五年內,通過開展多層次、多渠道的培訓,從事律師業務的人員都應達到大專以上學歷,60%的非法律專業畢業人員應達到法律大專以上水平,40%以上的律師掌握一定的外語知識和經濟法律知識,同時加快制定培養懂經濟、懂法律、懂外語、懂科技的「四懂」律師人才的方案。進一步拓寬證券、商標、專利、房地產、對外貿易和金融等業務領域,並根據情況和條件開拓新的業務。

  21.加快律師機構和管理體制改革,轉變內部運行機制。加快律師事務所向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方向發展。進行在律師事務所內部引入股份制的試點;進行少數律師個人開業的試點;按照目前對律師機構實行司法行政管理及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思路,探索具體的結合模式,並逐步向司法行政機關宏觀指導下的協會行業管理過渡。五年內,不占國家編制和經費的律師事務所應達到60%左右,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達到100家,超過100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達到10家,根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試點工作的情況,批准100家外國(境外)律師事物所設立辦事處,並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使我國律師事務所在國外設立的律師辦事機構達到50家(每年設立10家左右)。

  22.建立和完善律師工作的輿論宣傳陣地。主要是辦好《中國律師報》和《中國律師》雜誌,同時籌辦《法律服務導報》。建設好律師理論研究陣地。確定重點研究課題,力爭五年內拿出一批科研成果,逐步建立起中國律師制度和中國法律服務制度的理論體系。

  23.建立律師活動經費的保障制度。組建中國律師發展基金會,吸收國內外對我國律師事業發展提供的贊助,用於培養律師人才,開展律師理論研究和企業交流,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事業的發展。

  24.建立律師管理的計算機系統,逐步形成一個以司法部為中心,與有關省市聯網的全國律師管理計算機信息網絡,加快律師管理現代化步伐。

  25.逐步建立起大陸律師與港澳台地區律師聯繫的渠道。辦好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建立中外律師活動中心。籌建中國律師大廈。

  26.認真履行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統一管理,以保證社會法律服務工作的健康運行和發展。

  (四)公證

  27.積極開拓公證服務領域,壯大公證人隊伍,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公證制度,提高公證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服務的質量。

  28.進一步拓展公證業務領域,重點發展房地產、金融、公司、資產清點、評估、確認產權、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等公證業務,積極開展中介性質服務工作。

  29.充實公證人員隊伍,提高公證人員素質。擴大招聘吸收已經取得公證員資格的人員,進入公證人隊伍。制定優惠政策吸引高級專業人才、留學人員以及具有其它與公證業務相近的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人員和1986年以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四級以上律師從事公證工作。完善公證人資格考試制度,從1994年開始,面向全社會舉行公證人資格考試。五年內,公證人員達到3萬人。

  30.繼續搞好在職公證人員的培訓,儘快建立培訓機構,爭取五年內將全體公證人員輪訓一遍,使大專學歷的比重達到3萬人總發展數量的70%以上。

  31.健全公證機構,逐步建立完善的公證服務網絡。在具備條件的重點鄉鎮,設立公證處的辦事處或公證室,在重點企業事業單位設立聯絡點,聘請聯絡員和顧問;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墾區、林區、礦區等特別經濟地區根據需要設立公證處;在保險、海運、資產評估等專業性較強的行業系統內,設立專業公證處;建立完善與國外公證組織的聯繫,儘快落實中國公證人組織簽訂的合作協議,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合作範圍和領域。建立中國收養中心,搞好涉外收養工作。

  32.加速公證體制改革,儘快實現公證處向事業單位的過渡,實行經費分類管理,並逐步將公證處名稱改為公證人事務所。同時建立公證人事務所的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辦理職業保險。改革後的公證機構國家授權的性質和職能不變、統一行使公證權的權限不變、自收自支、差額補貼、全額管理三種經費管理辦法不變、服裝不變、力爭對自收自支的公證人事務所若干年內不予徵稅的優惠政策不變。積極推行公證機構主任負責制,建立健全目標崗位責任制;逐步放開涉外公證業務。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合理的收費制度和標準。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工作的宏觀管理,強化公證員協會的職能,設立公證發展基金會,建立既發揮行政管理職能,又發揮協會行業管理職能的公證管理體制。

  33.建立公證宣傳和理論研究陣地,創辦《中國公證》雜誌。加強公證理論研究,逐步建立中國公證制度的理論體系。

  (五)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

  34.進一步發揮基層工作職能,拓寬基層法律服務領域,逐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調解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基層法律服務體制。

  35.大力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要突破原有以鄉鎮、街道為依託建所的單一模式,根據實際需要建所,五年內,全國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總數達到38000家,比1992年增長20%,占鄉鎮、街道建制總數的75%左右。

  36.大力加強基層法律工作者隊伍建設。1995年開始實行全國基層法律工作者任職資格統考制度,並在條件成熟時,實行專業職務評聘制度。五年內,全國基層法律工作者總數達到13.5萬人,5%以上的人員取得律師資格或公證員資格。

  37.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到1997年,全國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業務要比1992年有大幅度增長,其中:擔任常年法律顧問達到45萬家,增長50%;年度代理民事經濟訴訟40萬件,增長70%;年度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見證)135萬件,增長30%;年度調解民事、經濟糾紛50萬件,增長30%;年度協辦公證500萬件,增長30%。到1997年,全國年度業務收費達到2.6億元。

  38.加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改革。五年內,80%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向集體事業性質的服務組織的轉變,同時完善內部運行機制,改革人事制度、財務制度和分配製度。開展依託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辦事處的試點工作,逐步形成與律師、公證工作互相配合、互為補充的格局和司法助理員或司法所領導、管理法律服務所的體制。

  39.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五年內,全國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率要達到99%以上,調解員80%達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調解委員會數增長30%,調解委員會成員80%達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大力開展建設規範化調解委員會活動,內地和沿海省(市)80%達到標準要求;少數民族與經濟欠發達省份60%達到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化建設。內地與沿海省(市)三級調解網絡的建立健全達到80%以上,少數民族與經濟欠發達地區達到50%。大力發展跨行業、跨單位和省、地、縣毗鄰地區的各種形式的聯合調解組織;在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大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和第三產業中建立調解組織。

  40.貫徹落實「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為重點,擴大調解工作的覆蓋面。五年內,使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率達98%,調解成功率達95%;經調解委員會受理後的民間糾紛激化率控制在萬分之五以內,98%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無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兇殺、重傷害、群眾性械鬥和非正常死亡。

  41.加強司法助理員工作,逐步配齊專職司法助理員,到1997年度達到7萬名。內地、沿海省(市)50%的2萬人口以上的鄉鎮、街道配備2名專職司法助理員;少數民族和經濟欠發達的省份50%的2萬人口以上的鄉鎮、街道配一名專職一名兼職司法助理員。力爭解決司法助理員的職能待遇、編制、和農轉非問題。建立、健全司法助理員崗位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在調處民間糾紛中,採用調解方式結案的不得低於80%。

  42.切實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指導管理體系。積極組建省、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協助司法行政機關發揮指導管理職能,逐步形成司法行政管理同行會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六)法學教育

  43.認真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力爭在五年內,建立起一整套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辦學機制,使法學教育的規模有較大發展,結構更趨合理,教育質量進一步提高,內容更加科學與完善,社會效益更加顯著。

  44.大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五年內各類院校專職教師隊伍達到0.5萬人。部屬普通高校教師中,高級職稱達到40%,中級職稱達到40%,助教達到20%,形成合理的職能比例結構。

  45.擴大教育規模。五年內使各類院校在校生規模達到6萬人,其中部屬7所院校3.4萬人,地方成人院校1.1萬人,司法學校和勞改警察學校1.5萬人;五年內共培養各類法律人才10.8萬人。擴大研究生培養規模,增加在職碩士學位研究生,使普通高校碩士學位點達到55個,博士學位點達到12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並舉並重,大力發展成人法學教育。成人法律函授教育向軍隊延伸。

  46.以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校為基礎,併入西南、西北政法學院的勞改本科專業、增加投入,創建中央司法警官學校。依託部屬政法院校,建設好深圳法律人才培訓中心。

  47.進行招生改革,在普通高等院校中招收一部分有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人員和復員軍人進入本科學習。

  48.適應社會需要,大力培養複合型人才。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擴大委託培養生、自費生;力爭擴大第二學士學位的辦學權;擴大成人雙專科;總結專科升本科的試點經驗,擴大專科升本科規模,提高人才培養層次;開拓聯合培養渠道,培養更多的複合型人才。

  49.優化專業結構,更新教學內容,增設與法學相關的社會急需的專業,把院校辦成以法學為主,兼容經濟、外貿、金融、外語等專業的綜合型學校,使各專業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增加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課程的比重,提高法律人才對社會的適應性。

  50.進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力爭使華東政法學院的國際經濟法等5個學科成為國家級重點學科。五年內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教委「八五」和「九五」規劃項目、中央部委科研項目、國際合作項目150項。加強司法鑑定工作,鑑定數爭取每年遞增15%;進一步拓寬鑑定領域,提高鑑定質量和科研水平。

  51.爭取進一步增加法學教育資金投入,使教學條件有較大改善。力爭使1--2所政法院校進入國家「211」工程。

  52.加強教材建設,完成各層次法學教材及司法行政系統崗位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出版工作。

  53.建立學生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進行獎學金滾動制;建立專本科升降制和淘汰制。

  54.加強對院校的質量檢查和評估,堅持抽考和統考,制定課程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各項院校管理制度,使院校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七)普法宣傳教育

  55.全面完成「二五」普法規劃的各項任務,加強對與市場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抓好各級幹部、特別是抓好領導幹部對有關市場經濟法制理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推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制化進程,適時研究制定「三五」普法規劃。

  56.積極開展對外法制宣傳工作,向港澳地區宣傳內地重要法律,重點抓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宣傳工作。

  57.大力推進地區和行業的依法治理活動,力爭在5年內使開展依法治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達到1/3,縣市達到1/2。

  58.大力加強對司法行政業務的宣傳,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培養和建立與法制宣傳任務相適應的法制新聞、法制文藝、法制理論宣傳隊伍。

  59.配備和改進必要的法制宣傳專用設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逐步擁有全套攝錄相設備,地(市)、縣(區)司法局要擁有流動宣傳設備,包括攝錄相器材及音響設備等,提高法制宣傳工作的裝備條件。

  (八)國際司法協助

  60.繼續參加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的研究和談判工作;努力提高條約和公約執行工作的質量;積極參與打擊國際刑事犯罪工作。

  61.開闢外國囚犯移管領域和訴訟移管領域的司法協助工作。爭取與一些國家簽訂有關的專約和雙邊條約,並在此基礎上積極研究和制訂執行外國囚犯移管的國內法律程序,進一步擴大我國司法協助的範圍。

  62.加強對司法協助理論實踐的研究,完善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和已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程序,爭取在五年內完成有關保障我國正常開展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國內立法。

  63.加強與港澳開展區際司法協助問題的研究,為港澳回歸祖國後與內地的區際司法協助程序問題提供法律意見;開展對外國法律的研究,提供國際司法協助的法律諮詢及協辦業務,提供國外法律諮詢服務。

  (九)司法外事和國際司法交流

  64.加強雙邊的司法和法律交流活動。大力發展同周邊國家及亞洲其它國家的交流與合作關係,恢復和發展同美國、日本及西歐國家在司法領域的交往,保持和發展同東歐國家的關係,並加強對港澳地區的工作。

  65.積極參與司法領域的多邊國際活動。鞏固和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的關係,促進交流與合作。加強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活動。

  66.積極參加國際人權領域的活動,積極參與第一線鬥爭。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對國際敵對勢力進行人權鬥爭的主動權,維護我國主權和法律的尊嚴,促進我國司法人權工作的發展與保障。

  67.開展司法外事調研工作,五年內,對世界主要國家司法部的職能、機構設置、司法制度等情況有比較完整準確的了解,並建立起相應的資料檔案。

  三、司法行政業務發展的隊伍、制度及物質保障

  (一)司法行政幹警隊伍建設

  68.大力進行機構改革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選人用人機制。按照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紀律嚴明、廉潔奉公的幹警隊伍。

  69.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幹警隊伍政治素質。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全體幹警。進一步研究和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幹警隊伍建設的新情況、新特點,加大思想政治工作改革的力度。深入開展立功創模活動,大力表彰具有時代精神的英雄模範人物。

  70.加強業務培訓和專業培訓,提高幹警隊伍業務素質。開展規範化的崗位培訓,使幹警獲得所在崗位必須具備的知識和技能,崗位培訓要逐步實現向國家公務員培訓靠攏和銜接。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繼續做好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和專業證書教育,注重改善勞改勞教幹警文化結構。爭取五年內,全系統幹部大專(包括大專專業證書)以上文化程度的要從現在的27%提高到40%。

  71.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把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堅定,勇於改革,務實創新,團結協作,廉潔勤政的堅強集體。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處以上領導班子全梯隊建立後備幹部隊伍。按照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體制,主動與地方黨委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幹部的考核、考察工作,積極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好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加強青年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放開視野,拓寬渠道,積極、大膽選拔、培養和使用優秀青年幹部。

  72.做好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推進機構改革。1993年底前後,首先在司法部機關實行公務員制度,1995年底以前,配合地方政府在全系統實行公務員制度。進一步完善民主推薦幹部制度,建立民主評議幹部制度,制定《民主評議幹部實施方案》。積極推行工資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工資制度。

  73.制定警銜工作的管理辦法,加強警銜工作的管理。加強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被裝的管理工作,切實保證在1994年7月後實施被裝的自行管理。

  74.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鬥爭。建立健全廉政規章制度,強化有效的制約機制,實行嚴格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大案要案,狠剎行業不正之風,克服消極腐敗現象,保持隊伍的純潔性和戰鬥力,樹立司法行政系統的良好形象。

  (二)司法行政法制

  75.加快司法行政立法進程,形成以《監獄法》、《律師法》、《公證法》、《勞動教養法》為骨幹的成龍配套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保證司法行政各項業務正常運轉,保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改善管理和監督工作。

  76.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力爭於1994年初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監獄法》相配套,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實施細則》、《少年監管改造法》等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

  77.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法》,配套制定《勞動教養執行條例》等法規和規章。

  78.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力爭1994年頒布。配合《律師法》的施行,抓緊清理、修改、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律師法實施細則》、《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條例》、《軍事法律顧問工作條例》、《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外國律師在華執業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在國外執業管理辦法》等。

  79.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與之相配套,制定《公證條例實施細則》、《提存條例》以及其他與公證業務發展相關的法律和規章。

  80.加快制定《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條例》、《司法助理員條例》。陸續制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等配套規章。

  81.加快制定《司法助理員工作條例》、《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關於國際司法協助條例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及改革和完善法學教育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外事等方面的法規和規章。

  82.積極參與國家立法活動,使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得到準確反映,並為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建設性意見。加強司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與國務院行政執法的檢查監督工作。

  83.加強港澳回歸祖國的過渡期間與大陸法律接軌和對台法律事務的研究;進一步完善專業法學社團的審批監督工作。

  (三)司法行政計財

  84.進一步爭取中央對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用房、技術裝備等專項補助經費。繼續爭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時,積極搞好內部挖潛,積累資金,管好資金,用好資金,爭取在今後的五年中,使司法行政系統的業務用房、物質裝備、職工待遇有較大改善,為司法行政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物質保障。

  85.確保部機關、部直屬院校、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按計劃進行,爭取基本建設投資1994年至1997年累計達到2億6千萬元,使部屬7所院校按批准的規模全部建成,解決教師住房困難。解決在京直屬單位的辦公用房及職工宿舍問題。力爭三年內建成司法部辦公樓,兩年內基本解決部機關幹部的住房困難。

  86.改善基層司法行政部門交通、通訊及辦公條件落後的狀況。五年內,使省、地(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車、法制宣傳車在數量及車型方面均有較大改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要實現與部機關及地(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通訊聯網。到1995年底,基本解決縣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用房問題。

  87.爭取各項經費有所增加。院校教育經費在1993年4600萬元的基數上,每年遞增5%,1997年達到5400萬元,1994--1997年累計達到20400萬元;科學事業經費在1993年389萬元的基數上,爭取每年遞增6%,到1997年達到450萬元以上;部機關的正常經費由1993年的800萬元增長到1997年的1400萬元;普法經費由1993年的200萬元增加到1997年的500萬元;外事經費由1993年的260萬元增加到800萬元;法律人才培訓補助費由1993年的200萬元增加到1997年的400萬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為司法行政工作開闢了廣闊的發展前景,司法行政工作前程似錦。我們要把今後的五年作為上下一心、團結奮鬥的五年,深化改革、務實創新的五年,堅韌不拔、闊步前進的五年。全體司法行政幹警要緊密地團結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發展,為實現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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