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1993-1997年)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 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1994年1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劳改局,部属各院校,部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1993--1997)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司法行政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
一、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
1.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挑战,更是发展的机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使司法行政工作在今后五年内上一个新台阶。
2.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十四年来,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十四年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团结一致,艰苦创业,不断发展前进的十四年;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卓有成效的十四年;是不断深化改革,锐意进取,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的十四年。经过十四年的努力奋斗,形成了近百万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改造了236.5万犯人和78万劳教人员;培养了69.3万法律人才;律师已发展到5万人,公证员已发展到1.6万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发展到10.4万人;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了网络;人民调解委员发展到1017万人,累计调解民间纠纷8560余万件,预防民间纠纷激化116万余件。司法行政工作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3.司法行政工作恢复十四年来的实践司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服务;必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自身的改革;必须强化和充分发挥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这些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予以继承和发扬。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多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是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锐意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根据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任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今后五年,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促进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双重职能作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二、司法行政业务发展目标与措施
(一)劳动改造
5.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力争在五年内,逐步将全国多数的监狱建成现代化文明监狱,并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双轨运行”的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与法制建设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劳改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劳改机关的专政职能,进一步改善狱政设施、提高狱政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使劳改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实现劳改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
6.加强监管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继续推行分押、分管、分教的整体性改革。85%的劳改单位基本达到分押目标;所有地区设立分类中心;100%的劳改单位达到分类管束、分级处遇、分类教育的总体目标。严格劳改场所的各项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劳改场所的持续稳定。罪犯脱逃率控制在2‰以上,狱内发案率控制在1.5‰以下。
7.继续办好特殊学校。五年内,全国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的达到90%以上;五年内,30%的单位要分期、分批地建立电化教育中心、心理测试、咨询及矫治中心。
8.加速劳改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合理布局关押场所,按照关押130万犯人的需要,新增30万关押能力。重刑犯监狱监区环境全部达标。加紧进行劳改场所的基本建设,改造监管环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监狱医院达到一级二等以上标准。到五年内,全国劳改场所基本实现军事化管理,校园式教育、花园式环境。犯人监舍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4平方米。
9.加速进行狱政建设,推进狱政管理现代化。五年内分期分批地为监狱、劳改场所配备监听、监视、监控设备,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使40%的关押重刑犯的劳改场所拥有现代化装备设施。
10.确定新的财政保障体制。劳改工作干警经费与押犯生活费分别列入中央、地方财政预算,狱政建设投资列入国家计划。加速劳改系统企业的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促进劳改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平均年增长率在10%左右,总产值达到240亿元,利税达到15亿元;建成骨干工业企业100个(标准为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劳改农场以省为单位消灭经营性亏损。加快工人厂的分离与建设,努力办好工人厂。
11.加强司法部直属劳改煤矿建设。8个在建直属、联营煤矿全部投产,力争再上3-4个联营项目。
(二)劳动教养
12.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和“三像”指示,努力办好劳教工作特色,力争在五年内,逐步将全国多数劳教所建成现代化文明劳教所,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双轨运行的所政管理体制和劳教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和经济效益。
13.继续进行劳教管理体制的改革,全面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广分级管理、分类教育,使分类分级管理面达到90%以上。严格各项责任制度,把劳教人员逃跑率控制在1%以内,逃跑追回率达到95%,所内发案率控制在0.2%以内,基本杜绝自杀、聚众打斗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积极探索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卖淫、嫖娼及吸毒人员的管理制度。
14.进一步加强场所建设,使劳教场所由目前的240个增至263个,新建的23个戒毒劳教所于1995年底前陆续投入使用。消灭危房,使劳教人员居住面积达到部颁标准。
15.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工作,五年内,全国劳教场所全部办成劳动教养学校,其中部优学校、省优学校分别达到20%和40%。场所教育设施齐全,专职教师比例达到基层干警总数的5%。完成各类劳教人员的分类教材的编写工作。以政治教育为核心,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和社会帮教工作。政治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入学率达到95%,劳教人员的社会帮教率达到85%。
16.深化改革,挖掘潜力,提高劳教生产经济效益。五年内,形成规模适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较好的劳教生产体系,固定资产每年递增20%,五年内达到25亿元,建立60个年产值过1000万元,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其中含10个产值过亿,利税超千万元的大型企业)。社会产值每年递增15%,达到30亿元,上缴税金1.5亿元,实现经营性利润2.5亿元。95%以上的单位消灭经营性亏损。
17.改变装备匮乏、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推进管教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五年内,各劳教场所要逐步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包括护卫组织的枪械、交通、通讯及电教设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应建立无线通讯网,每个劳教场所应设有电台,劳教场所关键部位均应实现电视监控。
(三)律师
18.加快律师工作改革,抓住发展和提高队伍、优化内部运行机制两个重点,加速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尽快建设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19.加快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吸收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和经过法律培训的专门院校的优秀学生进入律师队伍,用优惠政策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律师工作。建立一支以专职律师为主,适度发展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面向社会开业的律师队伍。同时根据需要,每年发展一定数量的军队律师作为军队的法律顾问,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公司)律师队伍。五年内,全国执业律师队伍要增加7万余人。
20.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五年内,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都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60%的非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应达到法律大专以上水平,40%以上的律师掌握一定的外语知识和经济法律知识,同时加快制定培养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懂科技的“四懂”律师人才的方案。进一步拓宽证券、商标、专利、房地产、对外贸易和金融等业务领域,并根据情况和条件开拓新的业务。
21.加快律师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转变内部运行机制。加快律师事务所向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发展。进行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引入股份制的试点;进行少数律师个人开业的试点;按照目前对律师机构实行司法行政管理及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思路,探索具体的结合模式,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协会行业管理过渡。五年内,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达到60%左右,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达到100家,超过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达到10家,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试点工作的情况,批准100家外国(境外)律师事物所设立办事处,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律师办事机构达到50家(每年设立10家左右)。
22.建立和完善律师工作的舆论宣传阵地。主要是办好《中国律师报》和《中国律师》杂志,同时筹办《法律服务导报》。建设好律师理论研究阵地。确定重点研究课题,力争五年内拿出一批科研成果,逐步建立起中国律师制度和中国法律服务制度的理论体系。
23.建立律师活动经费的保障制度。组建中国律师发展基金会,吸收国内外对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提供的赞助,用于培养律师人才,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和企业交流,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业的发展。
24.建立律师管理的计算机系统,逐步形成一个以司法部为中心,与有关省市联网的全国律师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加快律师管理现代化步伐。
25.逐步建立起大陆律师与港澳台地区律师联系的渠道。办好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建立中外律师活动中心。筹建中国律师大厦。
26.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以保证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四)公证
27.积极开拓公证服务领域,壮大公证人队伍,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质量。
28.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重点发展房地产、金融、公司、资产清点、评估、确认产权、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等公证业务,积极开展中介性质服务工作。
29.充实公证人员队伍,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扩大招聘吸收已经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进入公证人队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级专业人才、留学人员以及具有其它与公证业务相近的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和1986年以来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四级以上律师从事公证工作。完善公证人资格考试制度,从1994年开始,面向全社会举行公证人资格考试。五年内,公证人员达到3万人。
30.继续搞好在职公证人员的培训,尽快建立培训机构,争取五年内将全体公证人员轮训一遍,使大专学历的比重达到3万人总发展数量的70%以上。
31.健全公证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公证服务网络。在具备条件的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处的办事处或公证室,在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和顾问;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等特别经济地区根据需要设立公证处;在保险、海运、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系统内,设立专业公证处;建立完善与国外公证组织的联系,尽快落实中国公证人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建立中国收养中心,搞好涉外收养工作。
32.加速公证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公证处向事业单位的过渡,实行经费分类管理,并逐步将公证处名称改为公证人事务所。同时建立公证人事务所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国家授权的性质和职能不变、统一行使公证权的权限不变、自收自支、差额补贴、全额管理三种经费管理办法不变、服装不变、力争对自收自支的公证人事务所若干年内不予征税的优惠政策不变。积极推行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岗位责任制;逐步放开涉外公证业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合理的收费制度和标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工作的宏观管理,强化公证员协会的职能,设立公证发展基金会,建立既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又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证管理体制。
33.建立公证宣传和理论研究阵地,创办《中国公证》杂志。加强公证理论研究,逐步建立中国公证制度的理论体系。
(五)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
34.进一步发挥基层工作职能,拓宽基层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基层法律服务体制。
35.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要突破原有以乡镇、街道为依托建所的单一模式,根据实际需要建所,五年内,全国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总数达到38000家,比1992年增长20%,占乡镇、街道建制总数的75%左右。
36.大力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1995年开始实行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任职资格统考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五年内,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总数达到13.5万人,5%以上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公证员资格。
37.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到1997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要比1992年有大幅度增长,其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达到45万家,增长50%;年度代理民事经济诉讼40万件,增长70%;年度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见证)135万件,增长30%;年度调解民事、经济纠纷50万件,增长30%;年度协办公证500万件,增长30%。到1997年,全国年度业务收费达到2.6亿元。
38.加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五年内,80%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向集体事业性质的服务组织的转变,同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开展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办事处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与律师、公证工作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格局和司法助理员或司法所领导、管理法律服务所的体制。
39.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五年内,全国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要达到99%以上,调解员80%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调解委员会数增长30%,调解委员会成员80%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大力开展建设规范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内地和沿海省(市)80%达到标准要求;少数民族与经济欠发达省份60%达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内地与沿海省(市)三级调解网络的建立健全达到80%以上,少数民族与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50%。大力发展跨行业、跨单位和省、地、县毗邻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调解组织;在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和第三产业中建立调解组织。
40.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五年内,使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率达98%,调解成功率达95%;经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的民间纠纷激化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98%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凶杀、重伤害、群众性械斗和非正常死亡。
41.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逐步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到1997年度达到7万名。内地、沿海省(市)50%的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少数民族和经济欠发达的省份50%的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配一名专职一名兼职司法助理员。力争解决司法助理员的职能待遇、编制、和农转非问题。建立、健全司法助理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在调处民间纠纷中,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低于80%。
42.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指导管理体系。积极组建省、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指导管理职能,逐步形成司法行政管理同行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六)法学教育
43.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力争在五年内,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办学机制,使法学教育的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趋合理,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内容更加科学与完善,社会效益更加显著。
44.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五年内各类院校专职教师队伍达到0.5万人。部属普通高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达到40%,中级职称达到40%,助教达到20%,形成合理的职能比例结构。
45.扩大教育规模。五年内使各类院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万人,其中部属7所院校3.4万人,地方成人院校1.1万人,司法学校和劳改警察学校1.5万人;五年内共培养各类法律人才10.8万人。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增加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使普通高校硕士学位点达到55个,博士学位点达到12个。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并重,大力发展成人法学教育。成人法律函授教育向军队延伸。
46.以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校为基础,并入西南、西北政法学院的劳改本科专业、增加投入,创建中央司法警官学校。依托部属政法院校,建设好深圳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47.进行招生改革,在普通高等院校中招收一部分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和复员军人进入本科学习。
48.适应社会需要,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委托培养生、自费生;力争扩大第二学士学位的办学权;扩大成人双专科;总结专科升本科的试点经验,扩大专科升本科规模,提高人才培养层次;开拓联合培养渠道,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
49.优化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增设与法学相关的社会急需的专业,把院校办成以法学为主,兼容经济、外贸、金融、外语等专业的综合型学校,使各专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增加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课程的比重,提高法律人才对社会的适应性。
50.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力争使华东政法学院的国际经济法等5个学科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五年内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委“八五”和“九五”规划项目、中央部委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150项。加强司法鉴定工作,鉴定数争取每年递增15%;进一步拓宽鉴定领域,提高鉴定质量和科研水平。
51.争取进一步增加法学教育资金投入,使教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力争使1--2所政法院校进入国家“211”工程。
52.加强教材建设,完成各层次法学教材及司法行政系统岗位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
53.建立学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进行奖学金滚动制;建立专本科升降制和淘汰制。
54.加强对院校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坚持抽考和统考,制定课程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各项院校管理制度,使院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七)普法宣传教育
55.全面完成“二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加强对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抓好领导干部对有关市场经济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推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进程,适时研究制定“三五”普法规划。
56.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向港澳地区宣传内地重要法律,重点抓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宣传工作。
57.大力推进地区和行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力争在5年内使开展依法治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1/3,县市达到1/2。
58.大力加强对司法行政业务的宣传,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培养和建立与法制宣传任务相适应的法制新闻、法制文艺、法制理论宣传队伍。
59.配备和改进必要的法制宣传专用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逐步拥有全套摄录相设备,地(市)、县(区)司法局要拥有流动宣传设备,包括摄录相器材及音响设备等,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装备条件。
(八)国际司法协助
60.继续参加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研究和谈判工作;努力提高条约和公约执行工作的质量;积极参与打击国际刑事犯罪工作。
61.开辟外国囚犯移管领域和诉讼移管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争取与一些国家签订有关的专约和双边条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研究和制订执行外国囚犯移管的国内法律程序,进一步扩大我国司法协助的范围。
62.加强对司法协助理论实践的研究,完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和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程序,争取在五年内完成有关保障我国正常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国内立法。
63.加强与港澳开展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为港澳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的区际司法协助程序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开展对外国法律的研究,提供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咨询及协办业务,提供国外法律咨询服务。
(九)司法外事和国际司法交流
64.加强双边的司法和法律交流活动。大力发展同周边国家及亚洲其它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恢复和发展同美国、日本及西欧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交往,保持和发展同东欧国家的关系,并加强对港澳地区的工作。
65.积极参与司法领域的多边国际活动。巩固和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
66.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参与第一线斗争。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对国际敌对势力进行人权斗争的主动权,维护我国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我国司法人权工作的发展与保障。
67.开展司法外事调研工作,五年内,对世界主要国家司法部的职能、机构设置、司法制度等情况有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并建立起相应的资料档案。
三、司法行政业务发展的队伍、制度及物质保障
(一)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
68.大力进行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干警队伍。
69.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队伍政治素质。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干警。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干警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大思想政治工作改革的力度。深入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英雄模范人物。
70.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培训,提高干警队伍业务素质。开展规范化的岗位培训,使干警获得所在岗位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要逐步实现向国家公务员培训靠拢和衔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继续做好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注重改善劳改劳教干警文化结构。争取五年内,全系统干部大专(包括大专专业证书)以上文化程度的要从现在的27%提高到40%。
71.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勇于改革,务实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勤政的坚强集体。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处以上领导班子全梯队建立后备干部队伍。按照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主动与地方党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好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加强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放开视野,拓宽渠道,积极、大胆选拔、培养和使用优秀青年干部。
72.做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推进机构改革。1993年底前后,首先在司法部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1995年底以前,配合地方政府在全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干部制度,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制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工资制度。
73.制定警衔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警衔工作的管理。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被装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在1994年7月后实施被装的自行管理。
7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廉政规章制度,强化有效的制约机制,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狠刹行业不正之风,克服消极腐败现象,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
(二)司法行政法制
75.加快司法行政立法进程,形成以《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教养法》为骨干的成龙配套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保证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正常运转,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改善管理和监督工作。
76.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力争于1994年初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监狱法》相配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细则》、《少年监管改造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
77.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配套制定《劳动教养执行条例》等法规和规章。
78.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力争1994年颁布。配合《律师法》的施行,抓紧清理、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律师法实施细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条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外国律师在华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在国外执业管理办法》等。
79.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与之相配套,制定《公证条例实施细则》、《提存条例》以及其他与公证业务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80.加快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司法助理员条例》。陆续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等配套规章。
81.加快制定《司法助理员工作条例》、《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条例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外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82.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准确反映,并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国务院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
83.加强港澳回归祖国的过渡期间与大陆法律接轨和对台法律事务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学社团的审批监督工作。
(三)司法行政计财
84.进一步争取中央对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技术装备等专项补助经费。继续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积极搞好内部挖潜,积累资金,管好资金,用好资金,争取在今后的五年中,使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用房、物质装备、职工待遇有较大改善,为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85.确保部机关、部直属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按计划进行,争取基本建设投资1994年至1997年累计达到2亿6千万元,使部属7所院校按批准的规模全部建成,解决教师住房困难。解决在京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问题。力争三年内建成司法部办公楼,两年内基本解决部机关干部的住房困难。
86.改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交通、通讯及办公条件落后的状况。五年内,使省、地(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车、法制宣传车在数量及车型方面均有较大改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实现与部机关及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通讯联网。到1995年底,基本解决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问题。
87.争取各项经费有所增加。院校教育经费在1993年4600万元的基数上,每年递增5%,1997年达到5400万元,1994--1997年累计达到20400万元;科学事业经费在1993年389万元的基数上,争取每年递增6%,到1997年达到450万元以上;部机关的正常经费由1993年的800万元增长到1997年的1400万元;普法经费由1993年的2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500万元;外事经费由1993年的26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法律人才培训补助费由1993年的2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400万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司法行政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司法行政工作前程似锦。我们要把今后的五年作为上下一心、团结奋斗的五年,深化改革、务实创新的五年,坚韧不拔、阔步前进的五年。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为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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