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庫名稱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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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庫名稱代碼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P
SL259-2000



中國水庫名稱代碼
Code for China Reservoir Name



2001—01—20 發布     2001—03—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發布


主編單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關於批准發布《中國水庫名稱代碼》SL259-2000的通知
水國科[2001]24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部水利水電技術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由建設與管理司主持,以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為主編單位制定的《中國水庫名稱代碼》,經審查批准為水利行業標準,並予以發布。標準的名稱和編號為《中國水庫名稱代碼》SL259-2000。

  本標準自2001年3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如有問題請函告主持部門。

  標準文本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發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前  言

  為了水利、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的需要,依據SL213-98《水利工程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定》規定的原則、方法,根據SL249-1999《中國河流名稱代碼》確定的河流名稱代碼編制SL259-2000《中國水庫名稱代碼》。

  SL259-2000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水庫編碼的目的、原則,編碼的對象、方法;水庫名稱代碼格式及代碼各要素內容;水庫編碼中一些問題處理說明及術語注釋;全國各流域水庫名稱代碼。

  本標準解釋單位: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本標準主編單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 堅 束慶鵬 董儂生 黃 為 蘇文松 楊之嶺 董繼英 何 東 董蘊輝 李 明 楊洪林 李興學 王章立 尚全民 徐永田

1 總  則[編輯]

  1.0.1 為適應國家水利建設與管理現代化、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編制本標準。

  1.0.2 本標準明確了全國水庫編碼規定,規定了全國大型和中型水庫的名稱代碼。

  1.0.3 本標準適用於水庫信息的編制、存儲、檢索等領域的管理與應用。

  1.0.4 本標準編制中引用的主要標準有:

  SL01-97《水利水電技術標準編寫規定》

  SL213-98《水利工程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定》

  SL249-1999《中國河流名稱代碼》

  GB50201-94《防洪標準》

  本標準依據各流域機構審定的防洪工程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辦公室提供的相關考證資料編制。

2 術  語[編輯]

  2.0.1 河流。河流是陸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江、河、川、溪的總稱。

  2.0.2 幹流。水系內匯集全流域徑流的河流稱為幹流,其他河流均匯入幹流。

  2.0.3 支流。流入較大河流或湖泊的河流稱為支流,直接匯入到幹流的支流為一級支流,匯入一級支流的河流稱為二級支流。

  2.0.4 水系。有兩條以上大小不等的支流以不同形式匯入幹流,構成的一個河道體系,稱為水系(或河系)。

  2.0.5 流域。流域是指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線所包圍的集水區域或匯水區域。因地下水分水線不易確定,習慣指地面徑流分水線所包圍的集水區域。

  2.0.6 水庫。水庫是在河道、山谷、低洼地及地下透水層修建擋水壩或堤堰、隔水牆,形成集水的人工湖。

  2.0.7 代碼。代碼是一個或一組有規律的、易於計算機和人識別與處理的符號,標識功能是代碼的基本特徵。

  2.0.8 編碼。編碼是將事物或概念(編碼對象)賦予有一定規律性的、易於計算機和人識別與處理的符號。

3 水庫編碼原則及代碼格式[編輯]

  3.1 編 碼 原 則

  3.1.1 科學性。本水庫名稱代碼根據水庫所在流域、水系、河流及水庫類別編制。

  3.1.2 唯一性。水庫與其代碼—一對應,可保證水庫信息存儲、交換的一致性、唯一性。

  3.1.3 完整性和可擴展性。代碼既反映了水庫所在流域、水系、河流及類別等要素的屬性,又反映了各要素間的關係,具有完整性。代碼結構留有擴展餘地,可以延伸和擴充。

  3.2 編碼對象、代碼格式

  3.2.1 編碼對象。全國大型和中型水庫。

  3.2.2 代碼採用拉丁字母(I、O、Z捨棄)和數字的混合編碼,共11位,分別表示水庫所在流域、水系、編號及類別。

  3.2.3 代碼定義。ABTFFSSNNNY。

  A:取值B,為SL213-98確定的水庫分類碼。

  B:1位字母表示一級流域,一級流域碼詳見附錄A。

  T:1位字母表示二級流域(水系),二級流域(水系)碼詳見附錄B。

  FF:2位數字或字母表示一級支流的編號,取值0~9、A~Y,其中00~09作為幹流或幹流不同河段的代碼。

  SS:2位數字或字母分別表示二級支流、二級以下支流的編號,取值0~9、A~Y;若是二級支流,第二個S為0。

  NNN:3位數字或字母表示該區域(流域、水系)內某個水庫的編號,N取值0~9、A~Y。

  Y:1位數字表示水庫的類別。

  1:大(一)型(總庫容大於等於10億m3);

  2:大(二)型(總庫容大於等於1億m3,小於10億m3);

  3:中型(總庫容大於等於0.1億m3,小於1億m3);

  4:小(一)型(總庫容大於等於0.01億m3,小於0.1億m3);

  5:小(二)型(總庫容大於等於0.001億m3,小於0.01億m3);

  9:其他。

4 各流域水庫名稱代碼[編輯]

附錄A 一級流域碼[編輯]

  A:黑龍江流域;

  B:遼河流域;

  C:海河流域;

  D:黃河流域;

  E:淮河流域;

  F:長江流域;

  G:浙、閩、台諸河;

  H:珠江流域;

  J:廣西、雲南、西藏、新疆諸國際河流;

  K:內流區諸河。

附錄B 二級流域(水系)碼[編輯]

  黑龍江流域:

   A:黑龍江水系;

   B:松花江水系;

   C:烏蘇里江水系;

   D:綏芬河水系;

   E:圖們江水系;

   F:額爾古納河水系。

  遼河流域:

   A:遼河水系;

   B:大凌河及遼東沿海諸河水系;

   C:遼東半島諸河水系;

   D:鴨綠江水系。

   海河流域:

   A:灤河水系;

   B:潮白、北運、薊運河水系;

   C:永定河水系;

   D:大清河水系;

   E:子牙河水系;

   F:漳衛南運河水系;

   G:徒駭、馬頰河水系;

   H:黑龍港及運東地區諸河水系。

  黃河流域:

   A:黃河幹流水系;

   B:汾河水系;

   C:渭河水系;

   D:山東半島及沿海諸河水系。

  淮河流域:

   A:淮河幹流水系;

   B:沂沭泗水系;

   C:里下河水系。

  長江流域:

   A:長江幹流水系;

   B:雅礱江水系;

   C:岷江水系;

   D:嘉陵江水系;

   E:烏江水系;

   F:洞庭湖水系;

   G:漢江水系;

   H:鄱陽湖水系;

   J:太湖流域。

  浙、閩、台諸河:

   A:錢塘江水系;

   B:甌江水系;

   C:閩江水系;

   D:浙東、閩東及台灣沿海諸河水系。

  珠江流域:

   A:西江水系;

   B:北江水系;

   C:東江水系;

   D:珠江三角洲水系;

   E:韓江水系;

   F:粵、桂、瓊沿海諸河水系。

  廣西、雲南、西藏、新疆諸國際河流:

   A:元江—紅河水系;

   B:瀾滄江—湄公河水系;

   C:怒江、伊洛瓦底江水系;

   D:雅魯藏布江—布拉馬普特拉河水系;

   E:獅泉河—印度河水系;

   F:伊犁河、額敏河水系;

   G:額爾齊斯河水系。

  內流區:

   A:烏裕爾河內流區;

   B:呼倫貝爾內流區;

   C:白城內流區;

   D:扶餘內流區;

   E:霍林河內流區;

   F:內蒙古內流區;

   G:鄂爾多斯內流區;

   H:河西走廊—阿拉善河內流區;

   J:柴達木內流區;

   K:準噶爾內流區;

   L:塔里木內流區;

   M:西藏內流區。

本作品來自具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2018年1月1日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之規定公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及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業標準,屬於公有領域文件。

  • 1988年12月29日通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第50號)認為,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具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不適用著作權保護。
  • 但權司[1999]第50號也表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2017年11月4日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所以,若無相反證據,2018年1月1日及以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受到著作權保護。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業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2018年以後發布或仍繼續生效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及相關強制性標準化文件,屬於公有領域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規定,「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醫藥衛生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安全生產、公安、稅務標準暫按現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工領域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醫療器械產品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尚無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
  • 疾病預防控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行業標準屬於衛生行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標準按實施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公眾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指出,「但在有些情況下,推薦性標準的效力會發生轉化,必須執行:(1)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因此,2018年以後發布且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的推薦性標準,也具有與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對應的強制約束力,屬於公有領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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