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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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SL259-2000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Code for China Reservoir Name



2001—01—20 发布     2001—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主编单位: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1]24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为主编单位制定的《中国水库名称代码》,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为了水利、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依据SL213-98《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规定的原则、方法,根据SL249-1999《中国河流名称代码》确定的河流名称代码编制SL259-2000《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SL259-2000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库编码的目的、原则,编码的对象、方法;水库名称代码格式及代码各要素内容;水库编码中一些问题处理说明及术语注释;全国各流域水库名称代码。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 坚 束庆鹏 董侬生 黄 为 苏文松 杨之岭 董继英 何 东 董蕴辉 李 明 杨洪林 李兴学 王章立 尚全民 徐永田

1 总  则[编辑]

  1.0.1 为适应国家水利建设与管理现代化、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编制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明确了全国水库编码规定,规定了全国大型和中型水库的名称代码。

  1.0.3 本标准适用于水库信息的编制、存储、检索等领域的管理与应用。

  1.0.4 本标准编制中引用的主要标准有:

  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213-98《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

  SL249-1999《中国河流名称代码》

  GB50201-94《防洪标准》

  本标准依据各流域机构审定的防洪工程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考证资料编制。

2 术  语[编辑]

  2.0.1 河流。河流是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是江、河、川、溪的总称。

  2.0.2 干流。水系内汇集全流域径流的河流称为干流,其他河流均汇入干流。

  2.0.3 支流。流入较大河流或湖泊的河流称为支流,直接汇入到干流的支流为一级支流,汇入一级支流的河流称为二级支流。

  2.0.4 水系。有两条以上大小不等的支流以不同形式汇入干流,构成的一个河道体系,称为水系(或河系)。

  2.0.5 流域。流域是指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或汇水区域。因地下水分水线不易确定,习惯指地面径流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

  2.0.6 水库。水库是在河道、山谷、低洼地及地下透水层修建挡水坝或堤堰、隔水墙,形成集水的人工湖。

  2.0.7 代码。代码是一个或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标识功能是代码的基本特征。

  2.0.8 编码。编码是将事物或概念(编码对象)赋予有一定规律性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

3 水库编码原则及代码格式[编辑]

  3.1 编 码 原 则

  3.1.1 科学性。本水库名称代码根据水库所在流域、水系、河流及水库类别编制。

  3.1.2 唯一性。水库与其代码—一对应,可保证水库信息存储、交换的一致性、唯一性。

  3.1.3 完整性和可扩展性。代码既反映了水库所在流域、水系、河流及类别等要素的属性,又反映了各要素间的关系,具有完整性。代码结构留有扩展余地,可以延伸和扩充。

  3.2 编码对象、代码格式

  3.2.1 编码对象。全国大型和中型水库。

  3.2.2 代码采用拉丁字母(I、O、Z舍弃)和数字的混合编码,共11位,分别表示水库所在流域、水系、编号及类别。

  3.2.3 代码定义。ABTFFSSNNNY。

  A:取值B,为SL213-98确定的水库分类码。

  B:1位字母表示一级流域,一级流域码详见附录A。

  T:1位字母表示二级流域(水系),二级流域(水系)码详见附录B。

  FF: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一级支流的编号,取值0~9、A~Y,其中00~09作为干流或干流不同河段的代码。

  SS:2位数字或字母分别表示二级支流、二级以下支流的编号,取值0~9、A~Y;若是二级支流,第二个S为0。

  NNN:3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该区域(流域、水系)内某个水库的编号,N取值0~9、A~Y。

  Y:1位数字表示水库的类别。

  1:大(一)型(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m3);

  2:大(二)型(总库容大于等于1亿m3,小于10亿m3);

  3:中型(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m3,小于1亿m3);

  4:小(一)型(总库容大于等于0.01亿m3,小于0.1亿m3);

  5:小(二)型(总库容大于等于0.001亿m3,小于0.01亿m3);

  9:其他。

4 各流域水库名称代码[编辑]

附录A 一级流域码[编辑]

  A:黑龙江流域;

  B:辽河流域;

  C:海河流域;

  D:黄河流域;

  E:淮河流域;

  F:长江流域;

  G:浙、闽、台诸河;

  H:珠江流域;

  J:广西、云南、西藏、新疆诸国际河流;

  K:内流区诸河。

附录B 二级流域(水系)码[编辑]

  黑龙江流域:

   A:黑龙江水系;

   B:松花江水系;

   C:乌苏里江水系;

   D:绥芬河水系;

   E:图们江水系;

   F:额尔古纳河水系。

  辽河流域:

   A:辽河水系;

   B:大凌河及辽东沿海诸河水系;

   C:辽东半岛诸河水系;

   D:鸭绿江水系。

   海河流域:

   A:滦河水系;

   B:潮白、北运、蓟运河水系;

   C:永定河水系;

   D:大清河水系;

   E:子牙河水系;

   F:漳卫南运河水系;

   G:徒骇、马颊河水系;

   H:黑龙港及运东地区诸河水系。

  黄河流域:

   A:黄河干流水系;

   B:汾河水系;

   C:渭河水系;

   D:山东半岛及沿海诸河水系。

  淮河流域:

   A:淮河干流水系;

   B:沂沭泗水系;

   C:里下河水系。

  长江流域:

   A:长江干流水系;

   B:雅砻江水系;

   C:岷江水系;

   D:嘉陵江水系;

   E:乌江水系;

   F:洞庭湖水系;

   G:汉江水系;

   H:鄱阳湖水系;

   J:太湖流域。

  浙、闽、台诸河:

   A:钱塘江水系;

   B:瓯江水系;

   C:闽江水系;

   D:浙东、闽东及台湾沿海诸河水系。

  珠江流域:

   A:西江水系;

   B:北江水系;

   C:东江水系;

   D:珠江三角洲水系;

   E:韩江水系;

   F:粤、桂、琼沿海诸河水系。

  广西、云南、西藏、新疆诸国际河流:

   A:元江—红河水系;

   B:澜沧江—湄公河水系;

   C:怒江、伊洛瓦底江水系;

   D: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水系;

   E:狮泉河—印度河水系;

   F:伊犁河、额敏河水系;

   G:额尔齐斯河水系。

  内流区:

   A:乌裕尔河内流区;

   B:呼伦贝尔内流区;

   C:白城内流区;

   D:扶余内流区;

   E:霍林河内流区;

   F:内蒙古内流区;

   G:鄂尔多斯内流区;

   H:河西走廊—阿拉善河内流区;

   J:柴达木内流区;

   K:准噶尔内流区;

   L:塔里木内流区;

   M:西藏内流区。

本作品来自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18年1月1日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之规定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第50号)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 但权司[1999]第50号也表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所以,若无相反证据,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受到著作权保护。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2018年以后发布或仍继续生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化文件,属于公有领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行业标准属于卫生行业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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